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的通知
沪发改价商〔2009〕0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规定,按照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关于本市原料奶生产成本情况的报告》(沪价成调[2008]013号)核算的原料奶生产成本,在统筹研究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决定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市原料奶(含脂率3.1%,含蛋白率2.95%)收购基本价格为每公斤3.38元。同时恢复季节差价,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每公斤下浮0.12元,收购基本价格为每公斤3.26元。
二、原料奶实际收购价格由生产、加工企业以收购基本价格为基础,在不超过2%的上浮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原料奶收购在第三方机构进行公正、公平、公开检测前提下,继续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各项指标的具体计价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本市所有在沪生产(包括异地养殖)、收购、加工原料奶的企业或单位。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