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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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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山西省  
【发文字号】 晋劳社厅发[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06
【实施日期】 2009-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劳有所得,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注意了解掌握当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控,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煤焦企业、餐饮服务企业等工资支付情况的排查力度,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发现拖欠工资的迹象和苗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予以解决。
  二、完善企业欠薪报告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普遍建立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须延期支付工资的,要在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意的基础上,从拖欠工资满1个月之日起7日内订立偿还协议,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拖欠工资情况(包括拖欠原因、时间、金额和涉及职工人数),报送偿还协议副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及时核实企业的欠薪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三、及时妥善处理工资拖欠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公安、工商及司法机关建立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对小额、简单案件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行为,要及时通报司法机关,加大防范、打击力度。对因企业无力支付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统筹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资金,快速稳妥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办、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处理,对涉及十人以上的拖欠工资争议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及时裁决。
  四、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要认真落实《山西省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劳社厅发(2007)150号),在重点监控的建设、交通、水利等领域的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企业全面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政府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付拖欠工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今年一季度前在上述领域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抓好集中专项检查的同时,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日常巡查、举报专查,督促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做好对涉及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生工资拖欠且不履行协商和报告程序的企业,要在责令整改的同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企业,可提请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属于施工企业的,提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暂停招投标、降低或取消资质的处理。
  六、建立定期情况报告制度
  要自下而上逐级建立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工作情况的定期报告制度。从2009年开始,各类企业要按月将本企业工资支付情况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见附表1),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国省属企业和外资企业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省厅;有欠薪逃匿案件以及因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旬统计上报案情及处置情况(见附表2),并于每旬末上报省厅。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
  联系人: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 高敬芬 白瑾利
  联系电话:3046115 3046820(传真)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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