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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长沙市监察局关于重申全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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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其他机构  湖南省  
【发文字号】 长发改[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06
【实施日期】 2009-0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长沙市监察局关于重申全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8年6月12日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议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我市招标投标监管取得了新的突破。但是,规避招标、强制投标人带资垫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情形仍然时有发生。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管,预防招标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严禁规避招标
  达到《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事项,以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医药用品采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事项,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严禁强制带资进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三部委《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严禁招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要求投标人带资垫资、或将带资垫资和“预交”履约保证金作为投标的强制条件,以及一般项目以“BT”、“准BT”等形式进行施工招标等违法招标行为。
  三、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要加强对招标事项的监督检查,严格项目招投标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投标人应当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投标,不得资质挂靠或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法定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四、严格执行进场交易制度
  全市内五区(含先导区、高新区、市内各园区)国有投资的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用品和其他资源性资产等交易活动,必须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在场外交易。国有土地招拍挂的交易活动暂不进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但要接受市政府招标办的监督。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开发区和内五区不再设立交易中心,部门已有的交易(或采购)中心并入到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统一监管。长、望、浏、宁等县(市,含相应园区)的项目必须在相应的县(市)有形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五、严格相关责任追究
  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招标人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直接发包,规避招标的,合同无效,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强制投标人带资进场等行为的,招标无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人及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违反规定进行场外交易和允许中标人资质挂靠的,市、县(市)、区行政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投标人以资质挂靠骗取中标,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中标、转让、分包无效,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依法予以严惩。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招标人责任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的,依法予以严惩。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徇私舞弊、串通招标投标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监察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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