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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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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东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07
【实施日期】 2009-0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东府办〔2009〕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建设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九年一月七日

  东莞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建设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高截污率和污水治理效果,逐步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推动我市运河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建设的指示精神以及《东莞市运河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东府办(2007)132号)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建设完成并充分发挥主干管截污作用的基础上,通过有重点、分阶段地建设次支管网,力争以相对较少的资金投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达到较好的截污水平及污水处理效果,以更加有力地配合我市运河综合整治工作,为在短期内有效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建设范围
  全市各镇街。
  三、实施原则
  (一)立足长远,规划先行。结合主干管建设、全市内河涌水环境整治以及各镇街实际情况,全面规划我市截污次支管网建设。
  (二)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对石马河、东引运河、寒溪河沿岸漏接的排污口、污水收集率较低的水乡片区、条件成熟的镇街及主干管尚不完善的镇街优先考虑建设,做到分区域、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
  (三)讲究方法,注重效果。从提高污水收集率入手建设次支管网,尽快改善水环境,再逐步提高雨污分流率。对完成雨污分流配套建设的新建城区、新建小区,应作为次支管网建设的重点,尽早接入。
  (四)明确职责,属地管理。次支管网要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镇街具体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各镇街结合城市规划以及道路改造、升级、调整,逐步完善次支管网建设。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
  1. 确定管网规模。各镇街要围绕完善主干管网的功能,科学确定辖区内次支管网工程的建设规模和分期建设计划,满足污水收集率90%以上;各镇街工业园内及住宅小区内的配套排污管网不纳入截污次支管网工程。
  2. 采购设计单位。各镇街按有关规定确定可研、环评及设计单位。
  3. 开展可研、环评、设计工作。各镇街要从规划、城建、相关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落实专人负责,配备专业人员,全程指导和配合可研、环评、设计单位开展工作;市环保基建办根据需要派出技术人员提前介入可研、设计工作,跟踪工作进度,为评审可研及初步设计做好准备。
  (二)建设推进。
  要求于2009年6月前完成次支管网的可研、专家评审、环评、设计工作,2009年8月进入工程实施阶段。
  五、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保基建办”)职责:一是负责审查立项报告并组织工程的环评报告、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专家评审;二是统筹和督促工程建设的进度并控制工程的投资规模;三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四是协助各镇街与市属部门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的问题。
  (二)各镇街职责:各镇街为截污次支管网工程的业主单位,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确定可研、设计(含地质勘探、物探、排污口测量、地形图修测、基坑支护、破路修复)、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承接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工程的立项、可研、环评、设计等工作;二是组织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作;三是组织管材供货的政府采购工作;四是审查拨付工程进度款;五是负责工程变更审批,并报市环保基建办备案;六是落实工程建设进度;七是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及工程结算;八是协调市各职能部门解决工程建设的相关问题;九是配合市有关主管部门完成工程验收的相关工作。
  六、资金安排
  (一)各镇街完善截污次支管网工程的设计,编制工程概算,按程序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市财政局审核,再报市政府审定。
  (二)工程建设资金由市、镇财政统筹解决,除投资本金外,其余的工程建设资金通过银行贷款筹集解决,参照主干管建设模式由市、镇街按5:5比例分担偿还。
  (三)全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的征地、拆迁补偿、青苗补偿等费用由相关镇街负责。
  (四)全市截污次支管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投资规模进行建设。市财政局按工程建设进度将相关的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到各镇街设立的截污次支管网工程专用账户,各镇街要严格按程序拨付工程款,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超出市政府批准投资规模的,相关镇街可按实际情况上报市政府审批,待市政府同意后,增加投资由市与镇街按5:5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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