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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安全整治和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其他机构  浙江省  
【发文字号】 杭政办发电〔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7
【实施日期】 2009-0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安全整治和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
  杭政办发电〔200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安全管理,规范矿山开采行为,实现矿山安全生产,根据《浙江省萤石采选准入条件(试行)》、《浙江省石灰岩开采准入条件(试行)》、《浙江省叶蜡石开采准入条件(试行)》和《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开采准入条件(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整治和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是提高开采规模,关闭小矿山。凡露天矿山年产40万吨规模以下、地下矿山年产3万吨规模以下的,一律不予设置采矿权。
  二是合理实施规划,规范矿点设置。新设置采矿权的矿点要符合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必须与居民点、工厂等建筑物和公路、输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中与居民点的可视直线距离必须在500米以上。
  三是合理划定矿界,生产条件符合要求。新设采矿权的矿山,采矿范围内要有足够的资源量,采矿权出让时间必须在5年以上,矿界内矿山生产系统布置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标准。
  四是加强矿山管理,配备工程技术人员。矿山企业必须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合作。
  五是实行部门联动,严把市场准入关。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联合踏勘、项目建设、许可管理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新办矿山符合有关各项规定。
  二、工作要求
  从2009年起,矿山资源整合和新设采矿权必须按上述要求进行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矿山企业一律不予设置新矿山和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边远山区或特殊矿种达不到上述生产规模条件但确需设立矿山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区、县(市)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点和换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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