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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热安全和质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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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吉林省  
【发文字号】 吉建城〔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07
【实施日期】 2009-0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管理保障供热安全和质量的通知
  吉建城〔2009〕2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地局、行政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入冬前,受煤、电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全省供热形势十分严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企业的共同努力,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较好地保障了供热安全和供热质量,维护了社会稳定。但在供热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个别企业设备故障影响供热、供热质量下降等。为保证今冬群众的正常用热、春节和“两会”期间的安全供热,保持社会的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供热生产安全稳定运行工作
  供热生产安全稳定运行是保证我省广大居民冬季供热采暖,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供热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帮助、指导、督促各供热单位建立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设施维护、检修、事故处理等规章制度,健全供热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安全运行稳定供热。供热锅炉、压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必须经过质检部门检测、校验合格后方可运行,供热单位司炉、运行、维修等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运行。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均要制定供热应急抢险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和维修抢修设施、设备和队伍,随时处理解决各类突发故障,确保持续供热。督促供热单位加强对供热锅炉、热力井、换热站、老损管道等重点部位的安全排查和维护工作,防止大面积供热中断事故的发生。
  二、采取措施,切实保证供热质量
  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随时掌握各供热单位的供热质量情况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居民室内供热温度,对不达标的供热单位要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群众反映较多,供热质量经常不达标的供热企业要加强监管;对连年供热不达标单位可依据供热特许经营合同清除供热市场。
  三、加强管理,不断提高供热服务水平
  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各供热单位实施规范化服务,按照《吉林省供热行业服务规范》的要求,对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部门和单位设置的维修、抢修和监督投诉电话要有专人24小时值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对供热单位不按规定要求服务的行为,要对其提出改正意见,不予改正者要进行严肃处理。要坚决制止供热企业不允许用户报停、乱收费等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
  各地要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对供热单位和用户进行规范管理。针对实际管理中出现的新的问题,要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依法实施供热特许经营,规范供热单位的供热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弃供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稳定、发生重大供热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擅自停热、限热、窃热和窃取供热用水、损害供热设施、供热质量等违法、违章行为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五、高度重视供热信访工作
  各级供热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供热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要认真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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