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2009年春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切实做好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5个检查组,对各地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各地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和重大节庆活动安全管理情况;
(二)各地煤矿、危化、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三)各地商场、娱乐、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供暖、供电、供气、供油等关键场所的安全管理情况;
(四)各地在建工程项目和农用车安全管理情况;
(五)各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队伍、物资、设备等准备情况和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协调联动情况。
二、检查时间
1月12日至14日,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三、组成单位和工作分工
检查组组长分别由自治区安监局、煤监局、公安厅、建设厅、交通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组长单位抽调5名工作人员,每组配备1人。
银川市由公安厅牵头检查,石嘴山市由煤监局牵头检查,吴忠市由建设厅牵头检查,固原市由交通厅牵头检查,中卫市由安监局牵头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兵强将,制定周密方案,深入检查指导。各组长单位负责落实本组的交通工具。
(二)各检查组要认真汇总检查情况,及时向受检单位反馈,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月19日前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汇报。
(三)各地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迎检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材料资料。
(四)各检查组要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五)各有关部门抽调人员于1月9日前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安委会办公室安排好各检查组成员后,反馈各组长单位。
联系人:自治区安监局综合处刘红宁
电 话:0951—5035368 传 真:0951—5026551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