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森林防火戒严令动态管理的通知
肇府办〔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在此期间,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戒严通告。在森林防火形势特别严峻时期,适时发布实施森林防火戒严令,强制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收效十分显著。但由于森林防火戒严令实施时间长,在戒严期间常会出现较长时间的四级以下火险天气,当地群众的正常生产受戒严令约束而无法开展。为切实解决生产性用火与森林防火的矛盾,做到群众生产与森林防火两不误,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森林防火戒严令动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森林防火戒严令动态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实施森林防火戒严令动态管理,即在森林特别防火期间内,根据天气及森林火险等级的变化情况,发布、取消和恢复森林防火戒严令,实行高火险时及时实施戒严,低火险时迅速转为正常防护管理,从而确保森林防火安全的同时,又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二、森林防火戒严令发布、取消和恢复的依据和程序
(一)戒严令的发布。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当气象部门预报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四级(含四级)以上,并发出森林火险橙色或红色预警信号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草拟森林防火戒严令,明确森林防火戒严期的时限、具体要求和有关措施,报市政府审批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各县(市、区)印发各地张贴。
(二)戒严令的取消。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市政府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后,当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降至三级(含三级)以下时,根据实际情况,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出取消森林防火戒严令的通告(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恢复日常的防护管理。
(三)戒严令的恢复。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当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再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时,根据实际情况,并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出恢复森林防火戒严令的通告(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森林防火戒严令的发布、取消和恢复的宣传工作。肇庆电视台、肇庆市人民广播电台、西江日报等主要媒体和市气象台气象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要及时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的各项信息。
(二)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取消森林防火戒严令后,林区群众可恢复正常的生产性用火,但各地、各有关单位必须加倍重视森林防火工作,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戒严令有关要求,加强巡山护林,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火情要立即报告并组织扑救。
(三)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如在执行中遇到任何问题,请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联系电话:2260798)反映,并结合实际及时、妥善处理。
二○○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