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博政办发〔200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全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
附件:
全区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134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自查自纠,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对照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卫生部等9部门的公告以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同时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跟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3)明查暗访,切实摸清相关情况。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各种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有关部门。
(4)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针对性抽检。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检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食品类别。
(5)汇总分析。各监管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对现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1.主要任务
在这次专项整治中,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围绕整治目标,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1)强化种养殖环节整治。区农业、林业、水务、畜牧部门要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行为;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和滥用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着力解决在畜禽饲养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的突出问题;对种植业领域,要严厉打击违规经营、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对农资产品,要继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2)强化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区质监部门要依法督促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对照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清单,对腌制品、糕点类食品等容易出现问题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重点食品,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安排抽查计划,把整治清单中所列的安全项目和食品,作为抽查的主要对象,加大抽查的覆盖面。
(3)强化经营流通环节整治。区工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食品添加剂销售者的监督检查,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强冻、鲜类食品销售的监管,严厉查处在食品销售过程中违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4)强化餐饮消费环节整治。区卫生部门要重点加强餐饮业及学校、企业食堂等集体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
2.具体措施
(1)依法查处。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监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特别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追根溯源。各监管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清理规范。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用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各监管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认真执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
(4)增进企业诚信自律。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政府各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的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和督导检查。
(二)加大打击力度,严查违法行为。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相关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合力。各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形成整治合力,提高整治效能。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留问题和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作用,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咨询,切实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四)广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的决心和行动,宣传专项整治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工作沟通,做好信息报送。切实做好专项整治信息工作,要建立联络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制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专项整治期间每月的7日、22日分别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及检测情况,对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