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
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房地产业在扩大内需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住房转让税收优惠政策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对个人转让2年以上住房取得的所得,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
5.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其中: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缴纳契税3%,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0.5%补贴;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缴纳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补贴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房管局代征契税时即征即补。
上述5项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暂定为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房转让的,以房产交易登记日期为准。
二、调整放宽土地出让金缴纳、开竣工时限
1.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因未能及时拆迁交地,导致受让方未按期付款的,在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可根据拆迁实施进度,重新调整付款和交地期限。
2.对本意见下发前,已出让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因受让方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付款的,在受让方提出延期付款申请后,市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在批准延期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超出批准延期期限的,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情况仍需延长期限的,需上报市政府批准。
3.付款、交地时间经批准延期的,开竣工时限相应顺延。
三、提倡根据市场需求适当调整套型比例。对新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以及已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中有套型比例要求的,在规划部门审批时,可以放宽住房套型比例。
四、减轻开发企业税收负担。对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房款,按国家税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开发企业,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分期缓缴。分两期缴纳,即正常缴纳1/2,缓缴1/2。正常缴纳部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规费缴纳手续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清,缓缴部分缓缴期最长可延期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次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凡办理缓缴手续的建设单位,须与市财政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市财政部门应向市规划、房管部门提供缓缴单位名单和缓缴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第一次申请办理缓缴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前,由市房管部门根据缓缴协议,督促其到市财政部门缴纳所欠缓缴款,缓缴款应按照缓缴协议确定的数额一次缴清,不再分期缴纳。缓缴款缴清后,由市财政部门向市规划、房管部门出具相关凭证。
未缴清缓缴款的,市规划部门暂停办理该单位的审批手续,市房管部门暂缓办理预售许可审批手续。
六、加强涉房不稳定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市、区(辖市)两级政府应进一步落实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处置机制。市政府建立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处置全市房地产领域的各类不稳定事件。各辖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分别建立涉房不稳定事件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涉房不稳定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133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08)68号)文件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八、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镇江市区(含丹徒、镇江新区),各辖市可参照执行。
九、本意见发布后,国家、省政府及市政府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