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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耗材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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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财采〔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7
【实施日期】 2009-0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耗材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
  青财采〔2009〕1号

  为及时满足各单位对通用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的采购需求,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产品的质量,经公开招标,确定了2009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采购限额在10万元以下的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协议供货商,现将中标单位名称及供货范围等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择优选择协议供货商及供货商品。2009年度,通过招标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品,每一品牌确定了多家协议供货商,采购单位可就品牌、价格、售后服务等与多家协议供货商进行比较和谈判。公布的协议供货价格是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在采购时,可就采购价格在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之内与供应商进行协商,但协商后的价格必须与供应商出具的发票价格一致;如发现市场上相同产品的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价格且协议供货商不能供货时,采购单位可以从价格低的非协议供应商处购买,但出现的产品质量和服务等问题应由供货商负责。如由于市场价格发生变动,协议供货价格必须进行调整时,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将及时在青岛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sunp.gov.cn)上予以公布。
  二、实行网上竞价,降低采购成本。2009年度,新的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将启用,该系统增加了网上竞价模块,采购人可以通过网上竞价的形式确定协议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价格。
  三、办理资金结算。采购人在办理协议采购设备资金结算手续时,需凭供货发票和《青岛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通知书》到财政国库支付局进行办理;办理办公耗材结算手续时,仅需凭供货发票直接到国库支付局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四、协议供货期限。本次确定的协议供货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五、其他事项。为促进我市财源建设的不断发展,壮大财源经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采购人应当在满足采购要求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优先选购当地产品。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规定进行集中招标采购。采购人如发现协议供货商不履行协议供货规定,出现高价供货、以次充好等现象的,可以拨打政府采购投诉电话85855850进行投诉。

  2009年01月07日

  附件:2009年度办公设备及耗材协议供货单位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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