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9〕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变化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调增幅度
1、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总体情况,全省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的平均调增幅度按现行平均标准的20%左右掌握,原则上城市月增标准不低于45元,农村不低于30元。根据《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具体调增标准由市以下政府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也要相应调整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此次城乡低保标准调增后,2008年以来各级政府对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实施的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2、提高全省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参照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全省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平均调增幅度原则上年人均增加不低于300元。根据《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规定,具体调增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确定。
二、切实落实保障资金
提高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增加的保障资金,仍按原有渠道解决。省财政根据各地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的地区倾斜。
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计算出调标资金需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各地要积极筹措落实资金,确保及时拨付,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调标后的动态管理
各地在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中,要本着应保尽保、准确施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保及低保边缘户的动态管理。要对困难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摸清贫困家庭因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离退休金标准、到期领取养老保险金、规范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所致收入变化的情况。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应享受的低保金额度;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规定停止保障;对新申请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政策的对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补助金额应升则升、应降则降,确保此次调标工作公开、公正、准确进行。
四、认真组织实施
此次全面提高全省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省委、省政府为确保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贫困居民消费水平能随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有所提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组织落实好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全省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标准调增工作顺利实施。
二○○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