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南地税发〔2009〕7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南宁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南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表)随文下发,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调整后的《南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南宁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采取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八日
附件:
南宁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行业 征收率
工业 1%
商业 1%
交通运输业 1%
其它交通运输(出租车司机个人所得税征收比照执行)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 2.5%
建筑安装业 1.4%
饮食服务业 1.5%
娱乐业
儿童游乐、台球、保龄球项目 2%
其它娱乐 4%
其它行业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