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卫生局《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八日
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全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87号)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有效遏制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安排
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
1.主要任务:
(1)督促全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2.具体措施:
(1)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布公告,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范围和要求。按照公告要求,全市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以及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把本部门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及时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开展追踪调查。
(3)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农林局负责对饲料生产企业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委负责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行业诚信和企业自律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质监局负责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和生产许可情况进行检查;工商局负责对流通领域食品添加剂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商务局负责对进出口食品与食品添加剂情况以及生猪屠宰企业肉品进行检查;卫生局负责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通报有关部门。
(4)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监测、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 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各部门制定的抽检计划要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5)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在食品监管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查找原因,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和办法。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至3月10日)
1.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2.具体措施:
(1)根据自查自纠阶段掌握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情况,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
(2)各部门要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却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至4月10日)
1.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许可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各食品生产企业在办理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证时,应向监管部门申报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监管部门应将此作为发放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对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5)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商务局要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政府专门成立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副市长梁洪涛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拜明俊和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副局长韩峻峰任副组长,成员为市卫生局纪委书记杨志雄、市经委副主任雷丽、市农林局副局长王荣山、市公安局副局长濮传宏、市监察局副局长刘拉琴、市商务局副局长张建华、市工商局副局长姜华、市质监局副局长温冠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纪检组长王会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杨志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参与、形成合力”的原则,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领导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督导检查,努力建设长效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在专项整治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
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大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局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案件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局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局要加强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发生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信心和决心,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理解和支持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工作沟通,及时报送信息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互通信息,建立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要定期将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情况报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方案另发)。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和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报送。
各监管部门要在2009年1月18日之前和2009年3月15日之前分别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在2009年4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