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综〔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08
【实施日期】 2009-0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  莆政综〔20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323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委会议第47次研究,决定对《莆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8]102号)进行修改补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妇女生育待遇。对参保的孕产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其住院分娩医疗费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凭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报销其他的医疗费用),具体标准为:顺产400元、剖腹产1300元。
  二、提高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未成年人(包括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中小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依法应由特定责任人承担外,门诊费用的其余部分报销比例依照未成年人门诊特殊病种执行,起付线为100元(含100元)。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