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阜新市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阜政办发〔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08
【实施日期】 2009-0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  阜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人事部门负责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精简职工提标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
  2.各级劳动部门负责企业精简职工提标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对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要保证待遇能够得到及时落实,救济补助费按新标准由原渠道发放;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救济补助费不能发放的,其业务主管部门要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状况进行确认后,将确认结果报市民政局,并通知破产、转制单位的精简职工尽快到其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3.各级国资委要成立破产、转制企业认证办公室,及时对企业状况进行确认,予以答复。
  4.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发放名单和拨款通知后,及时列支本级所负担的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5.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办公室,委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对精简职工建立档案。各县(区)民政局要将符合条件的精简职工报市民政局核准。
  6.其它未尽事宜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遗留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5)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6号)精神执行。
  7.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民政部门。

二○○九年一月八日

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的意见

  为进一步解决我省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2006年3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意见》(辽政办发(2006)16号)。但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了救济补助费标准偏低、发放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切实保障这部分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省政府决定调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对象范围
  此次调整待遇的对象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关于解决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遗留问题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辽政发(1985)24号)规定,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范围。
  (一)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
  (二)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  二、补助标准
  在辽政办发(2006)16号文件明确的救济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80%,调整后的标准分别是:
  (一)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
  (二)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由每人每月1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2元;
  (三)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由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4元;
  (四)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由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6元。
  新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三、发放渠道
  (一)精简职工所在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待遇能够得到及时落实的,救济补助费按新标准由原渠道发放;因企业破产、转制等原因造成救济补助费不能发放的,转由民政部门管理。今后,因企业破产、转制导致待遇不能落实的精简职工,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可随时转由民政部门管理。
  (二)救济补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继续由各机关事业单位按新标准负责发放。
  (三)民政部门除负责原有的救济对象外,还负责移交的破产、转制企业的精简职工救济补助费的发放。
  各级民政、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经委、中小企业、粮食、供销社、商业等部门负责调整待遇标准的政策指导和督促落实。
  四、运行机制
  (一)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要本着对精简职工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在对象确认、审核登记、待遇标准调整、资金发放等各个工作环节上,建立科学的工作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  (二)要认真按照新标准,及时将救济补助费发放到精简职工手中。对没有按标准发放救济补助费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牵头处理解决。
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转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破产、转制企业精简职工待遇的落实,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1.精简职工持精简手续或已享受待遇的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的县(市、区)民政局登记;
  2.县(市、区)民政局按地区和精简企业类别(省属、市属和县属)进行分类后,向原精简企业的同级国资委或经济局发函确认企业是否破产、转制。各级国资委或经济局应及时对企业状况进行确认,并予以答复。
  3.精简职工档案同时移交到现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重新建立档案资料。
  4.县(市、区)民政局在确认企业状况后,将符合条件的精简职工报市民政局核准。
  5.市民政局核准后,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编制所需经费预算及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比例。
  6.以市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各县(市、区)下达救济补助名单和市级财政所列支的资金。
  7.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在收到发放名单和拨款通知后,及时列支本级所负担的资金,并通过银行发放。
  救济补助费应在核准之日的下月起发放。
  精简职工已参与企业破产、改制并已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已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予抵顶。
  在我省精简、现在外省居住且享受待遇的精简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原因而没有落实待遇的,由原精简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  五、资金来源
  由于60年代精简老职工救济补助费资金来源渠道不同,解决的办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各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障救济补助资金来源渠道畅通。
  (一)救济补助费由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解决。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要对救济补助费进行统筹安排,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
  (二)救济补助费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的,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省财政对确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救济补助资金,并随对象数量的增减和救济补助标准的调整做相应调整,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  中直驻辽单位可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省 民 政 厅
  省劳动保障厅
  省 人 事 厅
  省 财 政 厅
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