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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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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政字〔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8
【实施日期】 2009-0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  政字〔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邢台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为推进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城镇化进程,市政府决定放宽外来人员进市条件,鼓励农民进城,现就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及配套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内容
  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为基本落户条件的户籍政策,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邢台市区、县(市)城区、建制镇:
  (一)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人员;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四)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单身子女投靠父母的人员;
  (五)因工作调动调入本市的人员(可随迁直系亲属);
  (六)因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或自谋职业到我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1)教育方面,子女入学凭常住户口或实际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暂住户口,与城镇户口子女同等待遇,孩子就近入学,费用一视同仁。(2)城镇低保方面,凡将户口迁入邢台市区、县(市)城区或建制镇并取得常住户口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均可在邢台市区、县(市)城区或建制镇等行政区域内享受同等待遇。(3)退役士兵安置方面,凡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件的均可享受同等待遇。(4)就业方面,行政、事业和企业部门在招录人员时取消户籍限制。
  三、下放审批权限,简化落户手续
  凡到县(市)建制镇落户的,直接到所辖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报县(市)公安局备案。
  凡到邢台市区、县(市)城区落户的,实行“一站式”迁移办公,取消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直接到迁入、移入地派出所办理,不再到迁出、移出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简化审批手续。凡到我市落户的,直接通过人口信息系统审核迁移人情况,取消户籍证明、居(村)委会证明。流动人口凭居民身份证办理暂住登记和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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