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2009年1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的要求,规范、透明、有效使用各类专项资金(基金),更好地发挥整合后专项资金(基金)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现就整合后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如下:
一、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范围
根据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定的专项资金(基金)整合方案,整合后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设立为十大类,并按各大类专项资金(基金)使用方向和支持内容具体划分为36个小项。今后随着市本级财力增长,逐步做大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规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管理使用原则
1.统筹使用、突出重点。各大类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小项资金统筹调剂使用,按照集中财力“保重点、办大事”的原则,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所鼓励的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社会事业或民生项目,资金使用避免过于分散。能够通过市场解决的,不得列入支持范围。
2.部门申报、政府审批。每年年初,由专项资金(基金)使用牵头部门会商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基金)使用计划,并联合行文报分管市领导审定,重大项目或重大金额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经审定后联合行文下发执行。
3.量入为出、结余结转。部分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与非税收入征收相关,必须在确保对应的非税收入征收到位的情况下才能按计划使用,不得超支;当年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滚动发展。
4.明确职责、跟踪问效。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是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加强与部门职能的衔接,增强资金使用责任。各类专项资金(基金)原则上不得用于单位运转性支出,涉及到对个人奖励的支出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在资金使用方式上,坚持以项目为依托、以激励为导向、以效果为标准,实行以奖代补;对专项基金,要积极探索有偿使用方式,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
三、有关管理使用的具体规定
1.专项资金(基金)规模的确定。每年年末,市财政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财力可能和专项资金(基金)使用绩效情况,提出下年度各类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预算安排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同意并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确定。
2.资金总额的控制与管理。考虑到税收与非税收入组织进度、不可预见事项等因素,年度专项资金(基金)的支出安排,上半年控制在总量的60%,由分管市领导根据部门项目申报情况掌握使用;其余40%放在下半年,由分管市领导、市政府主要领导根据收入组织情况、年度执行中重大不可预见事项等因素会商后使用。重大支出事项或特殊支出情形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年度执行中新增支出事项,凡属专项资金(基金)支出范围内的,原则上在各类专项资金(基金)总额中统筹解决。
3.项目申报与审批。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实行部门联合申报、政府审定制度。年初,凡是需申请动用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的,必须由资金(基金)使用的牵头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资金(基金)使用计划,包括具体项目、实施单位、项目预算等,报分管市领导审定;分管市领导根据专项资金(基金)控制额度和申报项目的轻重缓急,研究确定后由资金使用的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执行。对下半年专项资金(基金)的申请使用,参照此程序执行。
4.资金拨付流程。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同意的专项资金(基金)使用计划,办理指标调整、资金拨付手续。资金拨付,凡属市直单位的,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其中属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项目资金还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属辖市、区单位的,一律通过预算指标形式下达。0cm 0pt; text-indent: 32pt; line-height: 28pt;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5.信息统计分析与报告。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实行分管市领导统筹管理后,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与专项资金(基金)牵头使用部门的沟通联系,按季做好专项资金(基金)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搜集整理执行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反映专项资金(基金)使用、结存情况和项目绩效情况,为市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6.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的管理。对实行基金方式管理的部分专项资金,要积极探索实施有偿制,鼓励专项基金牵头使用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有效形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不断壮大基金规模,滚动发展。
四、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机制
注重将绩效管理贯穿于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全过程。坚持项目资金事前审查论证制度,项目审查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或组织专业人员和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有效性。针对不同专项资金(基金)性质,制定相应的绩效考核办法,明确考核验收的方法和要求,细化相关考核指标,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考评,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探索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强专项资金(基金)使用透明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基金)使用和拨付的监督,严禁资金分配由单个部门决定,不按程序直接批拨资金。审计部门要将专项资金(基金)列入年度重点审计计划,组织力量,加强对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监督,并向市政府作出专项审计报告。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政府性专项资金(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专项资金(基金)分配使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同时,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对资金分配使用效果的监督。为接受社会监督,对绩效考核情况也可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