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
池政办〔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灾捐赠款物接收主体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
救灾捐赠接收单位为市、县(区)民政部门及其主管的慈善协会和红十字会。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级慈善协会、红十字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
二、及时移交捐赠款物
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捐赠活动,所接收的捐赠款物必须在3天内移交民政部门或慈善协会、红十字会。
各部门、各单位接收的外来捐赠款物(不含定向)必须在3天内移交民政部门或慈善协会、红十字会。
公益性民间组织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并将接收的捐赠款物3天内移交民政部门或慈善协会、红十字会。
各级民政部门或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款必须在3天内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三、规范捐赠款物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或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接收的各类捐赠款物由同级政府统一协调,统筹使用,相关部门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各地各部门不得滞留,不得擅自处置和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按程序报批后,由接收捐赠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人通报。
各级民政部门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慈善协会和红十字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严格捐赠款物接收手续
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在接收捐赠款物时,要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同时应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使用《安徽省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并向捐赠人出具收款凭据。
五、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监督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救灾款物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捐赠票据、捐赠专户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对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程跟踪审计;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要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贪污私分、虚报瞒报、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行为,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