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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本级2009-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  
【发文字号】 萍府字〔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8
【实施日期】 2009-0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市本级2009-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
  萍府字〔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市本级2009-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萍乡市市本级2009-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他外设设备、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等。
  2、一般设备,包括电器设备、电视机、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器等。
  3、家俱,包括桌子、凳子、沙发、文件柜等。
  4、专用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网络设备、印刷设备、服务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教育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弱电、监控系统、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电梯、锅炉、环保监测设备、单价4万元以上的医疗器械等。
  5、公务车辆,包括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工具车等。
  除医疗器械外,对单价在0.2万元及以上或批量采购在1万元及以上的以上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工程类
  工程预算在2万元及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办公耗材、计算机通用软件、印刷品。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批量采购在2万元及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储备物资;
  2、批量采购在3万元及以上的行政执法着装(含保安服装);
  3、批量采购在5万元及以上的渔政船舶及设备;
  4、批量采购在2万元及以上的图书;
  5、药品;
  6、实验设备。
  (二)工程类
  建筑、水利、道路、交通等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服务类
  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
  四、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行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列入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采购办。
  (三)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车辆保险、加油,由全省统一招标定点。对印刷品实行定点印刷,其中,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在1万元以上的印刷品印刷定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已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规定执行。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但必须接受市财政局采购办的监督。
  (四)对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关招标公告要在《萍乡日报》、江西省政府采购网站、萍乡市政府采购网站等媒体发布。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严禁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对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五)各县(区)可以参照本目录执行,也可以在本目录范围内做适当调整,但调整结果必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省驻萍行政事业单位按本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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