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非税收入集中调剂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政府性资金监管,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合理安排使用非税收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组织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集中调剂。
第三条 非税收入调剂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市财政局按本办法负责政府调剂收入的统一征收和管理。
第二章 收取与免征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除本办法规定的免征项目外,按下列规定征收政府调剂收入:
(一)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征收的各项收费收入和分成(返还)资金按15%计征;
(二)其他收入(如经营服务性收费、出租收入、资产变价收入等)按10%计征(已纳税费可以抵缴政府调剂收入);
(三)非税收入支出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如需追加非税收入支出预算的,其追加的部分按50%计征。非税收入支出预算指标当年有效,不跨年度使用。
第五条 凡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部门、单位,政府调剂收入由市财政局从财政专户中直接划解;未纳入的,在票据结报核销时一并缴纳。
第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政府调剂收入: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已缴入国库管理的非税收入;
(二)政府专项收入,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人防建设费等;
(三)学校、医院、幼儿园、福利院、殡仪馆、公墓、环卫处收取的各种收费;
(四)项目补助和奖励经费;
(五)通过财政专户上缴或下拨的分成资金;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非税收入集中调剂资金属市政府的专项收入,按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 非税收入集中调剂资金主要用于弥补预算内经费不足、补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市财政局凭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文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市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统一核算管理政府调剂收入,有关收支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条 各有关银行、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调剂收入的征收和划解工作,并按规定严格履行监督职能。
第十一条 对有关部门、单位逾期缴纳的政府调剂收入,按日加收2‰的政府调剂收入;对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的,应缴财政专户而未缴的资金,或将非税收入以“往来款”形式缴入财政专户的,一经查实,加倍征收政府调剂收入;对拒绝缴纳的,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本级有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预算外资金集中调剂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1997)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