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青劳社〔2009〕7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9]3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20元,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35元调整为370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随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医疗补助金也相应调整,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19元调整为21元,即墨市、胶南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17元调整为19元。
二、适用范围
本次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的适用范围为2009年1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不包括在2009年1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三、调整时间
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
四、有关要求
各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按新标准发放的失业保险金及时到位。
二○○九年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