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鲁劳社〔2009〕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95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2007年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08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7%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6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4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60元。
(3)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4)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20元、30元和50元。其中,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50元、30元和4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上述第二项第(二)条第(4)款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款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
(二)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根据劳动保障部、统战部等四部门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
(四)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八日
附件:1、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系数表
2、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