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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立即停止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制剂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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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重庆市  
【发文字号】 渝卫医〔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09
【实施日期】 2009-0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立即停止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制剂的紧急通知
渝卫医〔200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重庆武警总队医院,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制剂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09)5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监测数据,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可引起心瓣膜损害、肺动脉高压、心力衰竭、心动过速、心慌、胸闷、血尿、皮疹、恶心、头晕等严重不良反应,结合国内外监测结果和研究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后认为,该药用于减肥风险大于利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下发通知要求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
  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就立即停止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制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传达,于1月10日11时前确保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停止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制剂。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封存制剂,并做好药品登记,配合生产企业做好召回工作。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妥善保存已使用的盐酸芬氟拉明制剂的记录,保证信息可追溯。一经发现与该制剂有关的不良事件,要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确保患者生命安全。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监部门报告。
  四、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于1月12日14时前将本地区、本单位文件传达、落实情况和不良事件发生、相关患者医疗救治等情况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医政处。(联系人:刘晓红、王宇;联系电话:67706877、67706612;传真:67706026)

二○○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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