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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湖州市本级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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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其他机构  浙江省  
【发文字号】 湖发改商价〔2009〕7号
【发布日期】 2009-01-09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湖州市本级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发改商价〔2009〕7号

各热电联产企业、用热企业:
  为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理顺煤热价格关系,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利益,促进集中供热有序协调发展,去年5月,我委制定了《关于湖州市本级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发改商价(2008)160号),该办法的实施,对有效疏导煤热价格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去年下半年以来,煤炭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原煤价格波动剧烈,为了更加灵活地反映煤热价格变动关系,及时有效地疏导煤热价格矛盾,经供用热双方充分协商,决定对原供热价格管理办法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原煤平均价格以每吨200元为基准(含税,5000大卡/千克,下同),供热基准价格为每吨74元(含税,下同)。原煤平均价格每吨上升或下降11元,供热价格每吨相应提高或降低2元。
  二、调整煤热价格联动周期。煤热价格联动周期,由原一个季度调整为一个月,价格部门根据前一联动周期的原煤平均价格变动情况确定当月供热价格是否调整。
  2009年1月份的供热价格,按2008年四季度的原煤平均价格为计算依据。2009年2月份(含2月份)以后的供热价格按新的煤热价格联动周期实施。新的煤热价格联动周期实施后,原煤价格变动幅度不超过30元/吨时,供热价格不作调整,转入下一周期累计,直至累计幅度达到或超过30元/吨时相应调整供热价格。
  三、原煤价格的确定。原煤价格由湖州织里长和热电有限公司、湖州南太湖热电有限公司和统一能源(湖州)热电有限公司三家供热企业的全部实际原煤价格(以购煤增值税发票结合相关原煤采购合同及煤质检验报告)加权平均后确定,以此作为煤热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原煤价格的采集以每个月的最后日为截止日期,上述供热企业应按规定要求提供完整的原煤价格相关依据。
  四、按照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确定的供热价格为最高价格,供、用热双方可根据供热质量、用热量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结算价格。
  五、对间断性用热户可在规定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5%。
  六、管网损耗率在10%幅度内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并外加计算。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供热时间)起执行。以前有关供热价格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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