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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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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09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服务质量,逐步建立信息工作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信息报送单位和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04)21号)要求,制定了《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奖惩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九日

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奖惩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领导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全州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充分调动各信息报送单位和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04)21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实行目标任务量化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阿拉山口海关原则上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20条;州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经贸委、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气象局、国税局、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10条;其他单位及各信息直报点每月上报信息不少于5条。
  第三条 自治州政务信息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制,计分标准为:每报送一条信息计1分;被自治州采用一条简明信息计4分,采用一条主条信息计8分,采用一条问题建议、综合调研类信息计12分;被自治区采用1条信息另加10分;被评选为优秀信息另加10分;被自治州领导批示1条信息另加10分;被自治区领导批示1条信息另加15分。未完成州政府办公室下达信息报送任务的每少1条扣1分。各单位全年报送及采用信息的积分情况将作为年终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每年依据全州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报送及采用信息的积分情况,评选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在全州进行通报表彰,并对每位先进个人给予不少于600元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 全年报送及采用信息积分位列全州倒数6名以内的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在全州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制度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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