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大署办〔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地林直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大兴安岭地区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充分发挥协作机制的积极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增加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征收主体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财政局及各县、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加格达奇区)财政局为耕地占用税征收主体。
二、授权委托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委托行署国土资源局及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
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占用耕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利滩涂等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用地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耕地占用税征收方式及程序
(一)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财政局及各县、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加格达奇区)财政局在银行设立耕地占用税代解专户,并依据有关规定使用耕地占用税税收票据。
(二)拟用地单位或个人(含以有偿方式竞得土地使用权),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时,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其申请用地面积和实际情况核定拟供地面积,并依照单位用地面积纳税定额标准核定纳税人应纳耕地占用税税额,向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代发放由财政部门印制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单(一式三份,写明征税税额、注明纳税账户、地点及时限),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在收到纳税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耕地占用税后,持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到财政部门办理完税手续,由财政部门向纳税人开具完税票据。
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持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到国土资源部门续办相关用地手续。
(三)国土资源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未办理或未申请办理用地手续而占地的(含各矿山企业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也应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核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并向占地单位或个人代发放由财政部门印制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单(写明征税税额、注明纳税账户、地点),同时抄送财政部门。纳税人要按通知要求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占地行为进行处理。
(四)申请使用或已占用各县、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加格达奇区) 行政辖区内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由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向其代发放由财政部门印制的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单,到当地财政局指定银行和账户交税,并到当地财政局办理完税手续。
五、耕地占用税减免缓管理
对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缓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行署财政局会同行署国土资源局按照《黑龙江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条件核定后,由申请占地单位或个人填写财政部门印制的耕地占用税减免缓审批表,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农村(2008)39号)要求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办公经费补助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征收耕地占用税,其所需办公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实际征收耕地占用税总额的5%的数额支付给相关国土资源部门,主要用于国土资源部门人员培训、设备更新、车辆使用等与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有关的费用支出。
七、本通知由行署财政局、行署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二零零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