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
【发文字号】
衢政发〔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09
【实施日期】 2008-01-01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衢政发〔2009〕3号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降低30%,执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2.8元; 二、二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5.6元; 三、三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8.4元。 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土地等级划分不变。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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