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意见
青政发〔2009〕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循环经济促进法》)已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加快推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系统工程,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要进一步明确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完善保障措施,既要长远谋划、整体把握,又要注意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从生产生活和城市运行的具体事情做起。
(二)贯彻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主要任务。以规划为先导,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配套制度和评价指标,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政策体系;重点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和重点项目建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机制,鼓励循环经济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推广应用,加快循环经济新成果的转化;加强循环经济理念宣传和培训,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监管和考核体系,切实做好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尽快完善配套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
(三)加强规划宏观指导。市及各区市发改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省级以上的工业园区也要编制区域性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区域内主要资源产出率、主要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各级发改和环保部门要根据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级主管部门,并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四)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要求,研究制订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抓紧做好我市节约能源资源、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城市海水利用管理等地方立法工作。
(五)建立健全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要根据国家提出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尽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统计核算制度。
(六)实施总量控制。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并按照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年度分解指标,及时调整下达全市及各区市年度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标准,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指标或标准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备案。
三、突出抓好循环经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七)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强化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完善政府资金补贴和奖励机制。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布的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循环经济科技研发、重大项目建设和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尽快形成产业化;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步伐。
(八)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用水量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规划,开展能源审计,实施能耗指标定期公告制度,大力推广使用高效节煤、节电、节油、节水技术和产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配套建设节能和节水设施,节能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要根据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年度改造计划,加大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引导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有计划、分阶段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市机关事务局、市建委、市发改委等部门要抓好公共机构、宾馆酒店、公共建筑、城市亮化等领域的节能、节水、节材工作,制定实施节能和节水规划,建立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采用消耗定额管理,完善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再生利用产品和设备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节能设备改造,进一步完善节能措施,发挥节能表率作用。各区市政府要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推进雨水集蓄利用。
(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要完善工业“三废”调查统计制度,建立“三废”排放、利用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开展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应用,继续推进白泥与二氧化硫双向治理项目及粉煤灰、钢渣、磷石膏、电石泥等生产建材项目建设,加快开发金矿和石墨尾矿的综合利用技术和途径,对冶金、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对建设利用余热、余压、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电力公司应按有关规定,与项目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市发改委、市建委要积极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要制定建筑垃圾和城市污泥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在项目建设选址和开发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十)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再制造产业的意见,积极培育废旧家电、旧轮胎、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业。莱西市政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要继续推进青岛静脉产业园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尽快提出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并根据规划内容提出对应的扶持政策和措施,争取建成国内一流的循环型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市市政公用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市场化改革,加快再生水回用设施建设,建成海泊河、麦岛、团岛、李村河等污水处理配套截污管网工程及再生水回用工程和配套供水管网,逐步使周边企业在生产工艺冷却、基建、绿化、景观和居民冲厕等方面实现再生水取代自来水;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将垃圾分类收集与创建文明小区、绿色小区结合起来,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指标列为创建的重要内容,推动市民直接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十一)加快新能源开发利用。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农委、市科技局等部门要加速推进太阳能、风能、海洋能和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加快推广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开发利用海水源、地下水源和污水源热泵技术,实现供热、供冷、供水(三联供)项目建设,支持农村“一池三改”户用沼气池和畜牧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加快发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意见,推动秸秆发电、禽畜粪便与秸秆制沼气等项目的建设和实施。
四、加快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机制
(十二)建立市场和资金引导机制。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费、水利工程供水费成本核算办法,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建立超标准用能分段价格机制,鼓励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市建委要推行按用热量收费,引导用热单位和住户加强节能。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使用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同时,制定实施限制污染和耗能、鼓励节约的资金补贴政策与措施。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十三)用好用足国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要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出口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对利用余热、余压、秸秆、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市物价局要积极争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五、加强循环经济理念宣传和培训
(十四)加大循环经济的宣传力度。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要协调新闻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循环经济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普法宣传,深入开展学习和宣传《循环经济促进法》活动,普及循环经济知识,把宣传《循环经济促进法》与每年举办的“6?5世界环境日”、“节能宣传周”、“节水宣传周”等活动结合起来,引导公众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做好循环经济的宣传、推广实施和监督,重点报道一批示范试点企业和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五)加强循环经济培训。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多层次的循环经济培训,组织各级政府、部门有关领导、企业经理和环保技术及生产骨干参加培训班,提高企业的法制观念和自觉意识。
(十六)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循环经济的统计管理,建立面向公众的循环经济信息发布系统,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六、切实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十七)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统计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违规建设高消耗、高污染项目,查处违反计量统计制度、能效和再生品标识制度,违反重点单位消耗状况公告制度,违反产品设计、包装和资源消耗标准,以及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等违法行为。各区市要成立循环经济和节约能源工作机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对重点领域实施定期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还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开设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群众举报。
(十八)实施指标考核评价制度。将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主要评价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核算与指标考核评价制度。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