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开展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09〕22号
有关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扩大投资拉动内需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中央下放我省重点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煤矿职工居住条件,现就加快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国家将参照东北老工业基地煤矿棚户区改造政策,对中西部地区,1998年中央下放地放的重点国有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初步确定的支持政策是:对集中连片,不能通过商业开发的煤矿棚户区改造所必需的小区内部基础设施、小区与市政公共设施的连接线,以及小区配套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公用设施建设投资给予50%的投资补助。其余部分投资以居民个人和企业出资为主,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并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
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报送明后两年中西部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请你们在2007年煤矿棚户区改造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城镇发展规划、矿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抓紧编制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于2009年2月10日前报省发改委。
棚户区改造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谋划,精心组织。要切实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抓紧落实资金、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条件,做深做实前期工作,为项目顺利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