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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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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  
【发文字号】 淄政字〔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09
【实施日期】 2009-0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意见
淄政字〔20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村殷实小康十大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施行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更加规范、有序,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促进农民增收、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指导、服务和扶持,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目标
  根据“建设农村殷实小康十大工程”发展规划,到“十一五”末,全市运作规范、有较强辐射带动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总数发展到1000个以上,成为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积极鼓励村“两委”、农村能人、龙头企业、乡镇涉农站所、基层供销社以及其他社会团体领办和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按产品或产业组织生产经营,加强与龙头企业的合作,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生产经营体系。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生产示范基地,统一物资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服务、统一产品包装、统一市场营销,培育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品牌,创新农产品经营服务体系,努力提高农产品价格和市场竞争力,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作用,努力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规模化生产。实施典型带动,突出抓好一批规模较大、运作规范、作用突出、特色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机制,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努力形成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坚持依法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符合登记注册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予以登记注册,赋予其市场法人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服务提供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不得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制定规范章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制度建设,着力完善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运行机制;要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完善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等现代管理制度,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四、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按照立足农村、源自农民、服务农民的原则,向规模较大、运作规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支持其开展专业技术、市场营销、管理培训,提供管理、科技和信息服务,引进新品种和新技术,组织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金融机构尤其是各涉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每年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支持。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按照有关规定授予一定的授信额度。要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改革,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内部资金互助,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有效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化解和降低风险,保障农民利益。
  五、加强领导,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列入年度考核,落实工作责任。市供销社作为全市扶持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履行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落实有关政策的职能。市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兽医、工商、税务等部门和有关涉农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搞好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有序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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