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府发(2008)16号)精神,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消除安全生产经营隐患,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现就我市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一)整治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2、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4、有关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以及各级政府为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而定点的“早市”或“夜市”,按规定时间上市或下市的,不列为查处取缔范围。
(二)整治重点
1、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为查处取缔重点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九江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副市长李伟主持,成员单位由市工商、卫生、文化、国土资源、安监、公安、消防、经贸、质监、交通、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劳动保障、人事、建设、农业、林业、测绘、财政、环保、广电、电信、旅游、烟草专卖、法制、监察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工商局副局长熊安国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安排一名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落实情况通报联席会议。
(二)建立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交换意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三)建立联合执法制度
各职能部门应立足本职,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应及时通报、商请、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执法,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配合,不得推诿。对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取缔难度大的无证无照经营,各职能部门应及时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并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加强领导,发挥统一组织、协调作用;各职能部门、各牵头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实现职能到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推诿。
监察部门要对各地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四、职责分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但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且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初审或许可方可从事的餐饮和食堂、集中式供水服务、化妆品、消毒产品、医疗服务、采供血、公共场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初审或许可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等进行监督管理。(注:网吧的无证无照经营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取缔)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初审或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的生产、经营、储存,及非煤矿山等其他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初审或许可方可从事的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典当行、公章刻制企业和刻制公章、大型烟花鞭炮燃放、烟花鞭炮和枪支弹药运输、印刷经营、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射击场所、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爆破过程民爆物品的购买和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初审或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和煤炭经营、仓储,食盐生产、批发和碘盐加工、批发,二手车鉴定评估、典当行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初审或许可方可从事的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初审或许可方可从事的道路运输经营、水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港口经营、港口理货经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水路危险货场运输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取消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加强对货运代理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初审或许可方可从事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初审或许可方可从事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初审或许可方可从事的出版物出版、发行、零售、印刷、复制、出版物进口以及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人事、建设、农业、林业、测绘、财政、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电信、旅游、烟草专卖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初审或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依法查处未经本部门初审或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照、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对经营活动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的,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第一顺序许可审批部门已审批、发证的,后续顺序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由第一责任者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对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该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已掌握的情况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及时书面告知(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按照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查处取缔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清理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每年度,各地必须集中一个月时间,组织开展一次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做到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监管合力。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宣传教育单位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电话,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努力营造全社会抵制、打击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活动的工作氛围。
(三)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辖区内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彻底摸清辖区内各类经营主体底数,并根据行业分布、区域分布及证照发放等情况建立台帐,结合实际分析无证无照违法经营成因,针对特点追根溯源,做到标本兼治。
(四)疏堵结合,注重实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查处取缔与引导规范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降低门槛,减轻收费,积极为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经营户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积极帮助和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应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要注意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执法的,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报告政府,联合公安等部门予以妥善处理。
(六)完善机制,长效监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较大反弹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坚持常抓不懈,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彻底消灭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好我市市场经济秩序。
本《方案》下发后,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立即开展整治行动。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工商局个私科),联系电话:8228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