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新增中央投资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在各地、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有32个项目列入首批中央新增投资计划,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为加强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尽快启动和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施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是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决策的重要内容,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具体举措,更是我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海洋经济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成立了由中纪委、监察部牵头的中央检查组开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从中央检查组对我市专项检查情况来看,我市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总体情况较好,但也不同程度存在着项目前期工作不到位、工程进展缓慢甚至未能开工等情况。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把认真落实中央新增投资计划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迅速行动,通力协作,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确保我市中央新增投资计划项目尽快启动和顺利实施。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有力、有序、有效;保促进、保质量、保安全、保廉洁”的工作要求,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建立长效的监管体系,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市本级项目的责任单位,并确定一名领导为项目责任人。各县(区)也要明确相应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已开工项目,要科学安排施工计划,加强施工环节管理,严把施工安全关和质量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编制好资金安排计划,特别是要抓好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对未开工项目,要加快推进前期工作,抓紧完善各项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确保在两个月内开工建设。
三、全面自查,加强整改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进行一次深入、全面的自查。自查的重点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实施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的工作进度。
(二)检查新增中央投资有无用于“两高”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有无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情况。
(三)发改部门是否及时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拔付资金、地方和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滞留、挤占、截留、挪用以及虚报冒领、浪费建设资金等情况;国土、环保、城建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有效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国家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和管理规定。
(五)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设及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六)检查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等。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四、检查落实,加强监管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的情况,督促、检查各地、各单位对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市政府将建立由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全市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近期,将由市发改委(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牵头,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全市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对属地项目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项目程序性问题,要及时加以完善,确保相关项目建设资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属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