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上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药饮片炮制方法,提高中药饮片的质量,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决定对《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北京市中药饮片标准》(2000年版)进行修订,制定《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目前已完成上册的制定工作[以下简称《规范》(2008年版上册)],共收载中药360种(饮片规格482种)。
《规范》(2008年版上册)是根据《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年版)、《北京市中药饮片标准》(2000年版)和中国药典(2005年版)进行修订的,将中药饮片的炮制和质量标准纳入本规范中,是我市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法定依据。
经研究决定,本《规范》(2008年版上册)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现就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2008年版上册)已收载的品种,《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年版)和《北京市中药饮片标准》(2000年版)收载的相同品种同时废止执行。
《北京市中药炮制规范》(1986年版)和《北京市中药饮片标准》(2000年版)收载的品种,《规范》(2008年版上册)未收载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二、关于中药饮片检验。
(一)鉴于《规范》(2008年版上册)收载品种的情况和我市的实际情况,除使用蒸发光散射检测器、气相、薄层扫描仪器进行检测的项目可以委托检验外,其他所有项目必须由生产企业自己完成。
(二)凡经我局已备案的委托检验,到2009年7月1日自行废止。如需继续对上述(一)中检测项目进行委托检验的,应到我局重新备案。自2009年3月1日起,不再办理除上述(一)中以外检测项目的委托检验备案手续。
(三)委托检验的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按批次索取加盖受托方印章的信息完整的原始图谱和报告,委托方应作为原始记录保存。
三、生产企业应注意收集《规范》(2008年版上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映。
请各分局通知辖区内有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遵照执行。我局将就执行情况开展中药饮片的专项治理行动,对未进行全检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