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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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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饲办字〔2009〕0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9
【实施日期】 2009-0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饲办字〔2009〕01号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
  为加强元旦和春节期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本市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明确责任
  从“三鹿奶粉”事件到鸡蛋中查出三聚氰胺,非法添加违禁添加物的行为频发,对行业的发展和居民的健康造成危害。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清醒地分析和认清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保障“两节”消费安全的重要性,明确饲料质量安全保障责任,采取有序有力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控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农委[2008]第410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上海市饲料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沪饲办字(2008)19号)的要求,在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蛋白原料、自配饲料中非法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等违禁添加物行为的监管。市、区县监督、检测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按法律法规和监督监测的要求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应对积极,处置迅速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节”期间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包括人员安排、应对措施和应急物资储备。“两节”期间对于辖区内的饲料质量安全重大突发事件,要迅速果断处置,并及时上报我办。
  特此通知。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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