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西双版纳州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30日州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西双版纳州清洁生产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深入推行清洁生产,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云南省清洁生产表彰暂行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对在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条 清洁生产表彰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州经济委员会负责。
州经济委员会组织州级相关部门和有关技术专家组成清洁生产表彰奖励考核组,具体负责清洁生产表彰奖励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表彰奖励的先进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名额根据当年清洁生产工作的实施情况及绩效水平确定。
第五条 表彰奖励范围:
(一)在实施清洁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
(二)在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推行清洁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一)被评定为省以上清洁生产合格单位;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一半以上高费方案已经实施,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成效显著;
(三)在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突破,并在应用中取得显著实效。
(四)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管理制度,把审核成果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制定持续清洁生产规划,保证稳定的清洁生产资金来源。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成果;
(二)在解决清洁生产技术瓶颈制约方面有重大突破;
(三)在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中有重大发明创造;
(四)在推广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五)在组织、管理实施清洁生产中发挥重大作用。
第八条 各县(市、区)经济(商务)局组织有关部门、行业专家,组成清洁生产表彰奖励考核组,负责初审。
中央、省驻州企业和省属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推荐。
第九条 州清洁生产表彰奖励考核组对各县(市、区)推荐的清洁生产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评审后,提出表彰方案报请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受州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对象,分别冠名为“西双版纳州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西双版纳州清洁生产先进单位”、“西双版纳州清洁生产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州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