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二○○九年一月份市本级供热价格的通知
湖发改商价〔2009〕8号
各供热企业、各有关用热企业:
按照《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湖州市本级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发改商价(2009)7号)有关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精神,结合我市第四季度煤炭价格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各供热企业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00九年一月份供热价格为172元/吨(含税)。此供热价格为最高价格,供、用热双方可根据供热质量、用热量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结算价格。
二、管网损耗率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并外加计算。
三、对间断性用热户,供热价格可在批准的供热价格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四、上述供热价格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供热时间)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