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2009〕7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局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缓缴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缓缴期限,由企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时约定,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经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应当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补齐个人账户资金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得擅自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一是统筹地区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预计2009年享受待遇人数(按照接转2008年领取待遇人数+2008年末参保人数×4.6%的登记失业率)进行测算,确定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保证支付18个月以上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其他统筹地区下调30%。省本级直接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下调50%。二是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当期有结余、且累计结余能够支付不低于12个月以上待遇的,可以在2009年度内适当降低缴费比例,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各地可探索基金适当补贴、降低准入门槛等措施,把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尽快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三是基本医疗保险仍实行双基数的统筹地区,要认真研究测算,尽快过渡为单基数征缴。具体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报省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要由统筹地区根据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掌握,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资料,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省本级直接征收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使用上述补贴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帐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要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检查,及时将基金补贴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确保基金按规定使用。具体实施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职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要确定培训内容,拟定培训目标,制定具体培训计划和大纲,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培训后经鉴定合格的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五、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一是引导企业尽量不裁员。企业生产任务不足,可采取轮岗作业、待岗培训等方式,减少工作时间,增加作业班次。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适当降低职工工资;特别困难的企业,也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待岗人员,经平等协商后可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发放生活费。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二是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后仍然需要裁员的,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一次裁员20人以上,或虽然不足20人但占职工人数的10%以上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三是企业规模裁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做好职工安置、社会保险接续、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再就业培训等各项工作。困难企业规模裁员的,可以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六、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具体认定条件、范围、数量、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在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前提下确定。具体认定工作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统筹地区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贯彻落实好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告。
二○○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