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省直单位2009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有关事宜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9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日前,省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省直单位2009年度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含CRT、LCD、PDP、LED)、PC服务器、网络交换机、中低端路由器、不间断电源、网络存储设备(含磁盘阵列、NAS、磁带库、虚拟磁带库)、防火墙(硬件)、打印机(含桌面多功能一体机)、复印机、数码一体速印机、投影机、视频展台、扫描仪、传真机、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空调、机房专用空调等20种通用类产品,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协议供货制度。
本通知所称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单位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二、执行期限
本期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或其授权的供货代理商(以下统称"协议供货商")将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附件1)的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附件2、附件3)。采购单位可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http://www.ccgp- liaoning.gov.cn/xygh/index.asp),查询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最高限价、供货期限、售后服务条款、协议供货商名单、订货及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等详尽信息。
三、采购程序
(一)实施采购
1.采购方式
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对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采购项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采购:
(1)采购单位自行采购。对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内的,采购单位可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在协议供货商及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与其就采购价格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合同")。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协商确定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规定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采用电话订货的方式进行采购,由协议供货商送货到指定地点。
(2)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竞价采购。对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但在100万元以内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通过网上协议竞价系统在采购单位任选的三个品牌中标产品及其协议供货商中进行竞价采购,确定合理价格最低的为最终供货商。
对采购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招标采购。
2.协议供货价高于采购单位市场询价的处理。采购单位在实施协议供货采购过程中,如有协议供货商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价格高于采购单位市场询价的,若采购单位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执行承担责任,则可以在协议供货商以外采购,但采购单位须事先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附录询价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产品型号、配置清单)送至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省政府采购中心核实确认后,采购单位可与询价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3.协议供货合同样本的获取。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了采购单位和协议供货商的权利及义务。协议供货合同(附件4)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制,由协议供货商在实际业务发生时录入前述网站中辽宁省省直协议供货合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水印的且编号唯一的电子合同文本及与其对应的电子验收单文本,由协议供货商合同管理系统中填制、打印,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作为会计凭证入账。
4.协议供货价格限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协议供货商、中标产品和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与协议供货商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进行谈判,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协议供货商承诺最高限价中已包含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采购单位无需另外付费。根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的约定,协议供货商将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栏调整最高限价,更新相关信息。
(二)项目验收
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合同约定负责项目验收。在协议供货商交货时当场进行认真清点,现场参加安装和调试,并在验收合格后签署《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以下简称"验收报告单")。为保护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主要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验收报告单(附件5)由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制,在实际业务发生时,辽宁省省直协议供货合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编号唯一的与电子合同文本对应的电子验收单文本,供需双方签字盖章,作为会计凭证入账。
(三)合同价款支付
合同价款支付按照省财政厅《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辽财采(2005)600号)及《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库(2008)877号)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单位申请支付合同价款,需凭签订的协议供货合同及验收报告单等相关手续到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并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备案确认后,向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申请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四、权益保护
采购单位在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前,应查询前述网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专栏,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所承诺的义务;对合同执行中出现的纠纷,要及时报省政府采购中心协调解决,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采购单位应维护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合同价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和协议供货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五、监督检查
1.省直主管部门要在做好本单位的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同时,严格要求本系统所属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开展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并对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省政府采购中心要加强对协议供货价格特别是最高限价的市场监测,对协议供货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并建立协议供货商履约情况考核机制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商有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可向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及时开展调查,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3.省财政厅要加强对采购单位、省直主管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商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协议供货采购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违约处理
(一)协议供货商的违约处理
协议供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和协议供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协议供货商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请省财政厅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协议供货合同承诺标准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4)未按照承诺的供货期限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5)未按照承诺的优惠价格或优惠折扣签订协议供货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6)协议供货最高限价高于沈阳地区同类型招标项目供货价及最高级别分销商、代理商、集成商的提货价、结算价、优惠价的;
(7)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相应进行价格调整的;
(8)借调换机型、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9)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
(10)违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规定和协议供货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采购单位的违规处理
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财政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擅自从协议供货商以及中标产品范围外采购的;
(2)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拆单采购的;
(3)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无故拖欠货款的;
(5)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采购的;
(6)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7)违反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采购单位对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关工作建议,可向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及时反馈。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省政府采购中心设立专线电话并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设立信箱,接收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时改进相关工作。
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
024-22700983、024-22823174(传真)
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处联系电话:
024-23496743 计算机类
024-23496741 网络设备类
024-23496742 打印机、复印机、数码一体机、空调类024-23496759 其他办公设备类
024-23496781 (传真)
(辽财采(2009)9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附件1: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编号:
甲方: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甲方编制了辽宁省省直2009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项目(采购文件编号:LNZC20080227,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协议供货合同和本框架协议等文件文本,乙方依法获得了招标文件、协议供货合同和本框架协议等全部相关文件文本并通过详细阅读已对有关要求完全了解。为依法完成本项目,甲方、乙方自愿就本项目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订立本框架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作为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已经通过与采购单位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了委托代理的事项及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而已经成为本项目的合法当事人,具有办理采购事宜的必要合法根据。
2.甲方就组织本项目的合法有效性负责,包括甲方在必要情形下将采取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次招标文件规定的适当可行的必要措施,尽力保证甲方组织本项目的合法有效性。
3.甲方将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采购单位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本框架协议、供货合同等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向中标人指定的代理商采购。
4.甲方组织本次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5.甲方就本项目的任何或全部事项相关的活动或行为,均应当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6.甲方(及其代表的采购单位)有权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确定最终采购的产品、配置、数量和相关服务的内容。
7. 甲方有权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协议供货合同和本框架协议等文件文本对乙方在限额内按要求新增或变更协议供货代理商申请核批工作。甲方有权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协议供货合同和本框架协议等文件文本对乙方及其指定的协议供货代理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如发现乙方及/或协议供货代理商违反招标文件或本协议或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承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及/或协议供货代理商的违约责任,暂停或取消乙方及/或协议供货代理商的供货资格,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情节严重的,有权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告或其他形式的披露,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
8.甲方保证依法履行此协议供货框架协议项下全部约定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甲方公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后,取得为辽宁省省直单位提供中标产品的有效资格。
2. 乙方作为本项目相关货物的生产制造商,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授权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诚实守信的若干家中国企业法人作为乙方产品的协议供货代理商(名单详见附件)销售本项目中标产品。乙方承诺在该授权中应当明确表示:被乙方授权的协议供货代理商,承认授权人与甲方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在辽宁省省直2009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项目(采购文件编号:LNZC20080227)中,具有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供货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权限,同时具有在接受《供货合同》各项实质性条款而不做任何实质性修订的基础上与最终用户及时签约的义务。乙方及其协议供货代理商在此确保该代表权行使的合法有效性并保证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后果(除本协议其他款项特别约定外,乙方在本条款下承担的赔偿责任限于采购单位的直接损失,且赔偿额累计不超过受指控的产品的合同金额)。乙方在此所作承诺均同时属于乙方及其协议供货代理商所做出的关于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相关事项的有效承诺。如果协议供货代理商违反了供货合同的规定,甲方及采购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为:首先按照供货合同的规定要求协议供货代理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供货合同有效期内协议供货代理商因破产、法律实体消亡等原因无力或无法继续履约或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及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乙方作为货物的生产制造商、中标人及协议供货代理商的授权人承担法律及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承诺和供货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
3. 乙方提供的投标货物应皆为符合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崭新的正品合格产品,乙方承诺为各采购单位和最终使用用户(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信息产业部2002年联合发布的24号令)和招标文件全部要求的服务,及在乙方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上和公司所利用的其他媒体上具有的标准配置和服务。乙方及其协议供货代理商应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电话咨询、订货及送货上门要求。
4. 乙方及其协议供货代理商应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及时向采购单位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成交价格不高于中标价格,且不在《供货合同》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若实际存在任何该等附加或额外条款,无论签署的情形如何,除非经甲方书面认可,均应当被视为是无效的。
5. 当采购单位投诉协议供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乙方承诺按照本框架协议及招标文件、供货合同中相关的规定、约定处理;对原料、设计、工艺等导致普遍性质量问题的情形,除按照本框架协议及招标文件、供货合同中相关的规定、约定处理外,还应当按照惯例适用召回制度;对于被有权机关(含质检机关)证实产品存在非常规违法、违规方面的问题(包含但不限于伪造品/假货/返修品/走私产品),乙方承诺会按照受采购单位投诉的产品的合同金额无条件先行双倍赔付后,再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与协议供货代理商协调解决。在上述任何情形下,若乙方不认同采购单位投诉的问题或双方无法就是否存在产品问题以及问题类型达成一致书面意见的,乙方在此承诺同意将产品送至省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并承担由此发生的送检费用。
6. 乙方特别承诺提供的中标产品及原装备件、附件、配件和耗材的供货价格均低于沈阳地区同类型招标项目供货价及最高级别分销商、代理商、集成商的提货价、结算价、优惠价。
7. 乙方知道甲方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及其协议供货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协议供货产品行情调查、调研和执行情况检查,并据此监测协议供货产品的供货价格,乙方及其协议供货商须保证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若发现采购单位实际成交价高于乙方的协议供货价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时的承诺时(乙方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走私产品/伪造品/假货/返修品等非正规途径货源除外),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将价格降低到采购单位实际成交价以下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时的承诺(甲方有权按照采购单位所能有效证明的实际成交的价格先行调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乙方会尽快调查并做出能够为甲方所接受的合理解释,在此之前,乙方将先行按照此较低价格持续供货,否则将被暂停供货资格,直至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并做出能够为甲方所接受的合理解释后再行恢复)。若采购单位要求,供货合同实际履行方需退还此时至最近一次乙方申报价格无变更期间所实际多收的款项。否则甲方将暂停乙方的供货资格,直至取消乙方协议供货资格,但同时并不应当减免供货合同实际履行方应退还多收款项的责任。甲方对乙方的处理结果将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协议供货产品的选配件及耗材。
8. 乙方保证在协议供货执行有效期内,乙方降低中标产品的媒体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时,将及时使用U-Key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里进行价格调整,并指定专人予以维护。即便没有发生价格调整的,乙方也会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和第十六个工作日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确认。
9. 乙方知道在协议供货项目有效期内,如果乙方推出新机型,且保证新机型的性能配置、原料及做工、综合质量、保用期限等各方面均不低于原投标机型,其价格优惠不低于原投标机型的综合优惠率,乙方可使用U-Key经"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协议供货管理系统报甲方批准列入协议供货目录。
10. 乙方知道甲方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将组织若干类别产品进行第二轮竞价,乙方对此无异议。
11. 乙方及其协议供货代理商应保证在供货时遵从甲方关于本项目的采购程序,按中标合同文本规定内容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与各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妥善保管该合同,保证不会将合同及/或其中的权利、义务转让,保证不会转包、分包。乙方保证督促协议供货代理商按甲方要求在网上合同管理系统上填制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
12. 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免费提供投标产品合理数量的样机及有关配件,配合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投标产品进行测试及标后评测。上述合理数量按照行业惯例由甲方确定。测试及标后评测之后,该等样机与配件将予以返还,但甲方及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无需对测试过程中样机及相关配件发生的损毁负责。
13. 乙方同意除非另外递交书面特别声明文件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外,甲方为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可以在相关政府采购业务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乙方中标产品的型号、价格、优惠以及相关的信息,乙方认为所公布的信息无需事先经过乙方审查同意,任何在官方媒体的信息公布均属于或均被视为符合法律程序的信息公布,均不属于对有关保密义务的违反。
14. 乙方应保存与中标产品有关的网上报价和配置(投标人中国总部的对外公众网站上公开报价和配置)所在的历史网页1年(从中标时开始计算)以上,并随时可以提供给甲方审查。
15. 甲方决定缩短或延长本项目有效期的,可通过"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和"东北新闻网"予以公示。若乙方在七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接受甲方的要求,乙方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及本承诺书及其所涉及或相关事项的有效承诺期限也相应缩短或延长。除此以外,乙方承诺不修改投标文件的其它实质性内容。
16. 乙方承诺:对本协议、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合同的任何内容的违反,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均构成违约;对任何违约,乙方与协议供货代理商将无条件地分别承担其责任。
17. 乙方承诺:甲方已充分提示及要求乙方,乙方亦已经保证:乙方在本项目项下的任何行为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应当符合有关依法纳税、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童工禁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与待遇等各方面的规定。尽管乙方已做出上述保证,若一旦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承诺之任何情形,均属乙方单方面之因素、原因、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乙方同意本协议适用于辽宁省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甲方指定的共享本次协议供货招标结果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三、其他规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乙方依照本协议为采购单位提供的所有产品/服务的质量保证期届满之前一直有效。本协议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已经签署或以任何其它方式有效成立的合同中所涉及事项的期限,均作为本协议所涉及或相关事项的有效期限。
甲方: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盖章) 乙方(中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2009年度协议供货总协调人及代理商名单.xls
附件3:2009年度协议供货货物价格明细表.xls
附件4: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供方:
需方:
为了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辽宁省省直2009年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公设备及空调设备)项目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中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及总价
产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产品名称 品牌
型号
技术规格
单位
协议供货
限价
实际采购
单价
数量
总价(元)
(元)
合计
注:协议供货限价为通过招标以文件形式确定的中标价格。
配件:
产品名称 品牌
型号
技术规格
单位
协议供货
限价
实际采购
单价
(元)
增/减
数量
总价(元)
合计
注:协议供货限价为通过招标以文件形式确定的中标价格。
二、售后服务:产品的服务标准,与供方中国总部对外公众网站上公布的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相一致,若未公布标准的,以及其他各类产品应依据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相关条款的标准提供服务。
三、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最终供货公司于 年 月 日前将产品送至 (指定地点)交由 (需方指定收货人)。此外,最终供货公司应在交货前向需方提供交货计划;运输、保险和装箱的费用由最终供货公司承担。
四、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一)产品验收时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标准及要求方为合格:1.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应随产品一同装箱的技术资料;2.该批次产品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所涉及的质量、技术、服务及验收的相关内容;3.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98%。
(二)提出异议时间截止:
需方未在上述时间提出异议的,并不代表对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的最终认可。
五、付款办法及期限:双方签署验收单 日内由需方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具体付款办法: 。
最终供货公司开户行名称: ;账号:
六、违约责任:
1.如最终供货公司延期交货或需方延期付款,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合同金额1%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该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逾期超过5日,有权解除合同。
2.如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5%违约金。
3.如供方自行更换中标产品的零部件,供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2倍向需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金未达到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的2倍,则供方应当支付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且供方依法应受的其他处罚并不会因供方支付了上述惩罚性赔偿金而免除。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以下第 种:1.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向需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知识产权
供方同意并保证尊重任何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承诺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均拥有完全的合法的权利,不会侵犯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若因本合同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因履行本合同导致侵犯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所引起的全部责任由供方承担,如因此而造成需方损失时,亦由供方负责赔偿。
九、其他约定事项:
1.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2.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合同为供应商与政府采购单位买卖合同,一式四份,供方、需方、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
需方(签章) 供方(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