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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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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德州市其他机构  山东省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9
【实施日期】 2009-0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  德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0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生态经济,建设和谐德州”的总体要求,按照城乡统筹、和谐发展、先急后缓、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示范先导,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切实加大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解决农村存在的环境问题,为农村经济的深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加大农村环保工作力度,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范乡镇企业园区建设,控制农村环境污染,使生态环境保护、恢复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实现农村环境质量明显好转。到2010年,初步解决农村“脏、乱、差”的问题。全市创建l0个省级生态村和10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率达到100%。每县(市、区)分别建设1-2个畜禽养殖、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和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示范工程。全面推进乡村主体灭失的工业污染治理恢复工程,到2020年,全市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村生活与生产环境得到全面改善。
  (二)主要任务:切实加强农村环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控制、限制农村区域散建企业的建设与发展,治理农村工矿企业造成的遗留污染问题,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结合全市合村并居工作进程,逐步健全完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维护农村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提高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质量,确保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具有综合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必须建立“政府主导、农民主体、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推行县、乡(镇)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各县(市、区)要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责任和任务,狠抓落实。对农村环保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在乡镇编制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明确具体工作人员从事农村环保工作,解决有人管事、有人干事的问题。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确定一批污染治理、环境保护项目并扎实组织实施,确保收到实效。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围绕农村污水治理、垃圾处置、工业污染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饮用水安全、生态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二)切实抓住工作重心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编制本地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后,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规划编制要做到保护与开发、保护与建设并重,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1.加强农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把好项目审批关。要切实加强对工艺、技术、设备落后,影响生态环境的小作坊、小工厂等污染严重的项目的管理,抓好对已成规模的畜禽养殖项目的管理。督促企业尽快完善环保手续,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化工、制革、农药、染料、印染、电镀、炼油等项目,要引导其在县(市、区)开发园区集中建设,或在乡镇工业园区集中建设。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农村区域分散、零星建设的化工、制革、农药、染料、印染、电镀、炼油等项目一律不再审批。禁止建设高耗能、高污染及其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要求项目。所有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并对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确保治污设施按环评要求设计、施工、投运,对擅自改变治污方案或未建治污设施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工,依法进行处罚。2.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各县(市、区)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合理规划乡村工业布局,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已经划定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要组织好饮用水源地的界桩设置和立牌工作,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所有排污口,禁止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排污的工业企业,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对集中饮水源区内已有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分别实施关闭、搬迁或限期治理。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和水质监测,制定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应急预案,对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源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综合整治,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3.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严禁在饮用水源地、输水河道附近建设畜禽养殖场。组织各乡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流域、群众聚居区等敏感区域列为禁养区,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生活生产环境舒适;鼓励生态养殖和标准化养殖区建设。要加强畜禽养殖项目的管理,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要通过配套建设沼气池,鼓励建设有机肥加工厂,发展养殖与种植相结合的畜牧循环经济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并在土地承载能力范围内进行还田。4.加大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力度。要抓住国家扩大内需,加大农村基本建设投入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国家、省的专项和配套资金,组织开展农村改厕、改厨、改圈工作,因地制宜地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程。在人口密度较低、环境容量较大的农村散居区域,要逐步推广普及户用沼气池;人居密度高的政府驻地、集镇、农村社区,要选择沼气净化池、污水净化池、小型人工湿地、地埋式污水处理等技术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引导农村居民改变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生活垃圾随意堆放的传统陋习。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推广村收集、镇(乡)中转、县(市)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建设农村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做到定点存放、定时转运、定点集中处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5.控制农药、化肥和农膜等农业面源污染。要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工作的指导和引导,开展农药、化肥污染重点控制区的划定整治工作,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使用农家肥、有机肥料及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鼓励农膜回收再利用,推行秸秆还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要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好辖区内土壤污染调查工作,探索土壤污染防治方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开展一批土壤污染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要积极发展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加大对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和环境监管力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6.积极创建文明生态村、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文明生态村和环境优美乡镇是生态省、生态市建设的细胞工程,是建设生态县(市)的重要条件。要引导基层主动参与,综合决策,积极组织生态创建和优美乡镇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创建水平。要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的原则,以创建文明生态村和环境优美乡镇为载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加大农村环保工作宣传力度
  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环境觉悟是做农村环保工作的一个基本前提。要把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开展农村环保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的生态意识、环境意识和资源意识,积极倡导绿色消费和现代文明生活方式,增强全民的责任感和危机感。及时宣传报道在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加大技术投入
  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必须依靠科技进步。要加大科技和人才投入,发挥各行各业的主观能动性,开发投资成本低、运行费用少、高效实用的环保新技术。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技术示范和成果推广,提高农村环保工作的科技水平,增强技术支撑能力。要加强农村环保科技人员的培训和引进,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科技、管理人员队伍,逐步配备先进、实用的环保仪器设备,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需要。
  (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国家、省每年都安排下拨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各县(市、区)要及时掌握有关方针、政策,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做好农村环保项目的论证、储备等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安排专项配套资金支持和配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各县(市、区)财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经费配套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和示范项目。要制定优惠政策,运用市场机制鼓励、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要发动农民筹资筹劳,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农民自主投入互为补充、有机结合的良性投入机制。

 二○○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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