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关于规范我市从业人员办理退休及待遇核定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从业人员办理退休及待遇核定程序,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08]152号)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每月申报退休的时间为当月的1至10日。每月25日前,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召开局务会议讨论审批。
二、申请退休的从业人员填写退休登记表,由单位分别向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报送封存人事档案、身份证、缴费手册等资料。干部由人事劳动保障局受理,工人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受理。
三、受理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查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如不符合退休条件,将其人事档案退回原单位。
四、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将拟退休的非财拨干部名单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对他们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查询,如出现欠保费情况,其本人又属于政策允许补缴的人员,须先说明并征求其补缴意愿。自愿补缴的申请人,可向市社会保险费征稽局办理补缴手续。不愿意补缴的,批准退休后,不得办理补缴手续。
五、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填写《儋州市从业人员退休呈报审批表》,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股复核,提交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局务会议讨论审批。
六、机关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被批准退休后,先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条例》的规定办法核定其养老金,再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本人档案工资计算退休费,然后确定其“企事差”,下文送相关单位。
七、原属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确定的“企事差”,按月拨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发放。
八、原属财政差额供养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人单位负责按月发放其“企事差”,市财政局按该单位财政供养方式予以补助。
九、原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人单位负责按月发放其“企事差”。
十、企业从业人员被批准退休后,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核定其养老金,并按月足额发放。
儋州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二00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