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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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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  
【发文字号】 舟政发(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09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舟政发(2009)2号

  为大力实施“服务富市”战略,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推进海洋旅游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  一、强化发展海洋旅游业的紧迫感
  (一)当前,舟山旅游业发展面临重大机遇,面对紧迫挑战。一方面,国家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加快服务业发展,上海世博会日益临近,舟山大陆连岛工程即将建成通车,加快旅游业新一轮大发展面临着千载难逢的重大机遇。另一方面,金融危机影响还在持续和蔓延,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也对旅游业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全市上下要切实强化发展海洋旅游业的紧迫感,把海洋旅游业作为提升三大战略定位、推进“四海”建设的战略性产业,作为加快“服务富市”的支柱性产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主导性产业,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抓手,抢抓机遇,创新举措,强化扶持,进一步推动全市海洋旅游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
  二、实施财税费优惠政策
  (二)实行多贡献多得益的扶持机制。对2009年1月1日后新投资创办的旅游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其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 50%的资金补助。对2008年底前开业经营的旅游企业,以2008年度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每年环比递增10%,自2009年起3年内,超过部分全部补助企业。
  (三)增加土地出让金用于旅游事业发展的额度。凡利用荒岛、荒山、荒滩投资开发新旅游项目,规划符合政府要求,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部分全额用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星级饭店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以及扩建、改建旅游景区项目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的50%用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旅游项目中50%为公益性质(爱国主义教育、学生劳动和教育实践基地等)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全额用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在旅游发展区内开发旅游项目,土地出让金地方净收益部分全额用于旅游发展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旅游经济强镇的,按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四)规范对旅游企业的收费行为。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项目一律取消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旅游企业用水、电、燃气等能源与工业企业同价。
  (五)加强对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引导支持。对开发新业态旅游产品企业(海钓、邮轮、游艇、游船、会展、培训教育等旅游企业),可以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资金的照顾。涉及海域使用、不改变海域现状的,在审批确定范围内,在企业赢利之前,允许无偿使用;实现盈利以后,积极落实国家减收和免收海域使用金的优惠政策;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可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鼓励在旅游淡季(当年11月至次年4月,春节当月除外)以市场化方式操作、引进、承办各类会议和展览,按规模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鼓励渔(农)家乐提升发展档次,切实落实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的税收政策,根据季节性特点,合理确定税收负担。对将渔(农)家乐纳入团队旅游线路和项目的旅行社,按团队及游客人次给予一定奖励。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支持休闲渔船、海钓船规范发展。
  促进旅游企业提高创新能力。鼓励旅游企业推进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品牌打造,对符合科技型企业等要求的,享受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政策。旅游企业产品研发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提升旅游交通运力和舒适度。对新开旅游发展区航线、新购建或改造突出观光游览功能船艇的,经旅游、交通部门认定,在3年内:经营亏损的,免缴市权范围内和市留成部分的相关规费;允许固定资产实行最优惠快速折旧;对新增运力,按客位给予一定补助。
  大力发展陆上旅游交通。鼓励开辟旅游交通专线,建设旅游集散服务站(点),市权范围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半收取。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可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三、保障资金、土地等资源要素
  (六)创新金融信贷支持举措。金融机构应将旅游业列入重点支持领域,力保旅游业信贷投入每年增长25%以上。对以“舟山群岛?八大游”为重点的旅游精品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应优先安排贷款资金,优惠贷款利率。确定一批旅游企业,纳入人民银行舟山市中心支行“金融重点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范围予以扶持。各金融机构年度旅游业贷款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内容。
  探索旅游信贷方式。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发小额贷款、创业贷款、应收款质押贷款等多种贷款形式,切实解决旅游企业和旅游项目开发的资金紧张问题。
  鼓励旅游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扶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项目融资、产权置换、发行企业债券、旅游业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解决旅游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积极探索收费权质押、联保互保等担保方式;鼓励和支持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和旅游企业担保公司,或企业会员制互保机构;旅游企业融资担保纳入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担保范围。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发海钓、海上游等新兴业态的旅游保险产品,培育为旅游产业服务的咨询、评估等金融中介机构。
  (七)保障旅游产业建设用地供应。对列入“十一五”规划的旅游项目用地指标,“舟山群岛?八大游”旅游项目开发和重点旅游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应优先保证。项目建设涉及一般林地的,在省下达指标内优先保障使用。
  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可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旅游项目用地需要出让的,可按规划分期出让、分期建设、分期付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荒岛进行旅游开发,可按基准价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对旅游产业中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并优先安排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对接连岛工程通车,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从沥港到朱家尖交通主干道沿线大型广告牌设置用地,加大旅游宣传推介力度。
  (八)保障港湾、岸线等要素供应。旅游开发、建设涉及港湾、岸线布局和利用,岸线陆域场地使用等,应优先保证。
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九)结合机构改革,积极探索风景旅游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风景管理和旅游业管理有机整合和一体化运作。
  (十)完善旅游项目部门衔接制度。旅游项目的立项审批,旅游部门应签署意见,对一些重点旅游项目,旅游部门应全程参与。
  (十一)进一步加大旅游工作年度考核奖励力度,把旅游工作纳入市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励范围。实行对市级旅游重点项目的目标考核,并按照项目进度实行前期工作奖励。
  五、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十二)加大财政引导和支持力度。从2009年起,市级旅游发展资金按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增加,各县(区)也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相应增加旅游发展资金额度。进一步完善旅游发展资金使用办法,科学安排预算,落实配套资金,提高支付效率,切实强化绩效评估,更好地发挥旅游发展资金的作用。
  (十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坚持“非禁即入”,全面对外开放旅游资源,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经营业务外,区域内外各类经济主体可以通过直接投资、购买、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我市旅游资源,兴办各种旅游实体。
  降低准入门槛。新办旅游实体注册资本允许分期到位,首期注册资本可按申请注册资本额的20%予以注册;对从事旅游咨询、培训、中介服务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实行1元注册。
  (十四)建立领导联系制度。对重点旅游项目、旅游骨干企业、旅游发展区,实行各级领导联系制度,加强指导。
  六、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十五)对市级以上旅游重点项目、投资额大的旅游开发项目、新兴项目(邮轮、游艇、旅游创意、国际商务旅游品牌、国内外知名旅行社和主题公园等)、重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旅游重点骨干企业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  七、附则
  (十六)本意见适用在舟山注册、投资建设、依法经营的旅游企业。具体范围为:旅行社,星级饭店和星级餐饮企业,经营邮轮、游船、游艇、海钓、会展、滨海度假区、旅游创意、培训服务等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投资开发建设A级以上旅游景区(景点)的企业(不含房地产),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内投资开发景区、景点的企业,星级“渔农家乐”经营户,各级旅游和财税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商品研发、生产、销售企业,旅游集散中心(站点)以及本意见中涉及的相关旅游交通企业。
  本意见中的“企业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限指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意见中所涉及的税费优惠,除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外,限定在市权范围内。具体实施时,由相关企业提出申请,由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各级主管财税等职能机关负责审核。相关扶持资金由税收归属地负担。
  (十七)国家、省有关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以及我市制定的涉及旅游业领域的扶持、奖励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我市之前出台的有关旅游业的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八)对突破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旅游责任事件投诉率等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责任目标的,或当年被查处有瞒报虚报、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旅游企业,取消享受政策的资格。
  (十九)按照本意见要求,由市旅管委制订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和细则。
  (二十)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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