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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库存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盘政办发〔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09
【实施日期】 2009-0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库存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盘政办发〔20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粮食局《关于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库存清查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九年一月九日

  关于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库存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和省有关要求,为做好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清仓查库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着摸清底数、查出隐患、防范资金风险、规范库存管理的原则,通过对现有粮食库存清查,全面掌握粮食库存情况,力争做到粮食库存帐实相符、帐帐相符,确保全市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粮安全,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粮食安全提供保障。
  二、检查范围及时点
  (一)检查范围
  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商品粮和市级储备粮库存。
  (二)检查时点
  以2008年12月末的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三、检查内容
  (一)库存实物检查。主要检查库内粮食库存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情况。对联营和异地储存的粮食要按整改要求抓紧落实,力争于2009年1月末前处理完毕。
  (二)库存账务检查。一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务处理情况;三是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和分仓储存情况。
  (三)库存质量检查。一是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索证及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建立质量档案等情况;二是检查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三是质量安全情况,检查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毒素感染情况。
  (四)储粮安全检查。检查企业库存粮食中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
  (五)资金使用检查。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对应情况,重点清查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使用情况。
  四、工作时限及步骤
  第一阶段为企业自查阶段(2009年 1月10日前)。由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按规定的粮食库存统计月报结报日时点要求完成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为全面普查阶段(2009年1月11日至14日)。由各县政府组织对本辖区内国有粮食企业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
  第三阶段为交叉抽查阶段(2009年1月15日至16日)。由市粮食库存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交叉抽查,即盘山县与大洼县交叉互查。各县抽查企业数不少于2个,抽查企业随机确定。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盘锦市粮食库存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孙占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树祥、市粮食局局长李荫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县分管副县长,市农业发展银行、市粮食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副局长吴鸿雁担任。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库存清查工作提到重要议程,精心筹划,统筹安排,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帐必核、查必彻底”原则,督促企业做好自查工作和组织好普查,确保库存清查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政府亦要成立相应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单位和部门合力抓,切实把本次库存清查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标准,准确操作。有关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方法、组织形式、数据汇总与报送等方面的具体方法和要求,要严格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规定操作,做到不走过场,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三)落实责任,保证质量。各县政府要对本辖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核对库存实物检查结果,落实责任,层层把关,保证统计、财务、保管三帐一致,帐实相符。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必须经过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政府主要负责人逐级签字盖章后报送市粮食库存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对联营和异地自营等查不清、摸不准,“看不见物”的粮食库存一定要查清账面数量和使用资金情况,尽早处理。
  (四)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各县政府要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和有关情况造成库存不实的企业,必须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并建议工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农业发展银行停止贷款。对违纪违法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自查和县内普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库存清查工作报告,连同相关报表由分管县长签字后,于2009年1月18日前报送市粮食库存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叉抽查工作结束后,由各抽查组形成库存清查工作报告并于2009年1月20日前报送市粮食库存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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