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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我市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辽宁省  
【发文字号】 盘政办发〔2009〕1号
【发布日期】 2009-01-09
【实施日期】 2009-0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我市拆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盘政办发〔20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我市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九年一月九日

关于我市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拆迁行为,降低拆迁工作成本,保障项目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现就我市城市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含归属各县的土地)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商业和工业地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和公建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需要拆迁项目所涉及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拆迁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二、责任分工
  (一)拆迁人的确定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由市城建局办理前期拆迁手续;公益和公建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办理前期拆迁手续。
  2.房地产开发期地项目、市政府土地储备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前期拆迁手续。
  3.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储备项目由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前期拆迁手续。
  办理前期拆迁手续的单位为合法拆迁人。
  (二)各区及相关部门责任
  1.各区政府负责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被拆迁人安置和相关信访工作,并确定拆迁安置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区拆迁办)具体负责拆迁相关工作。区拆迁办受拆迁人委托具体实施拆迁地块的拆迁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拆迁地块的土地申报审批手续。
  3.市建委负责拆迁地块控规、详规编制及回迁楼建设选址,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协调推进拆迁工作。
  4.市房产局负责办理拆迁地块的拆迁许可手续,对各区政府的拆迁、安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5.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强制拆迁工作。
  6.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拆迁安置资金的管理和审计工作。
  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全程介入拆迁、确权、补偿等行政行为的监督。
  三、工作程序
  (一)拆迁前期手续办理
  经市政府批准拆迁项目,由市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合审批会议,各部门在1周内向拆迁人核发拆迁所需前期手续。其中,对已明确建设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建用地项目,前期各项手续直接核发给各建设单位;对暂不能确定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市政府确定需要拆迁储备的土地项目,由市规划办出具拆迁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明仅供拆迁使用)、市国土资源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批准书(注明仅供拆迁使用)、市发改委下发拆迁用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由拆迁人制定。拆迁人持上述手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向市房产局申请拆迁,并与区拆迁办签订拆迁安置委托协议。
  (二)拆迁实施流程
  1.调查摸底。由市房产局会同区拆迁办对拆迁区域内房屋、地上附着物、地下管线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征求意见等。
  2.房屋确权。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国土、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我市房屋和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进行联合确权。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对确权过程进行监督。
  3.拆迁评估。区拆迁办组织拆迁当事人采取投票或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向区拆迁办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
  区拆迁办根据整体和分户估价报告、调查摸底情况及房屋确权补偿标准,对拆迁地块的拆迁安置总量进行测算,报市房产局依法审查和确认后,由市房产局将确认结果报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经批准后由区拆迁办在拆迁现场公示。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或另行委托评估,当对复核评估或另行委托评估有异议时,由市房产局依法组织鉴定。拆迁成本如发生变化,市房产局需报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4.拆迁公告。市房产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下发拆迁通知和封闭通知。
  5.拆迁补偿安置。市房产局指导区拆迁办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比例数超过60%以上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市房产局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听证。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房产局出具裁决终结书;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由市房产局做出书面裁决,告知双方当事人。
  6.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人向市房产局递交强制拆迁申请,并由市房产局组织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等进行听证后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强制拆迁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及公安、房产等部门配合。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三)拆迁安置
  1.安置方式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和公建项目及土地储备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期地项目中的工业和商业地产项目未规划原地建设回迁楼的,实行货币化安置。
  (2)房地产开发期地项目中的住宅开发项目,采取货币化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需要产权调换的,将回迁楼建设作为净地挂牌出让条件,由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实施建设。
  (3)对动迁居民实施货币化补偿后,区政府可统一组织有购房需求的动迁居民异地团购房屋。
  2.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按照《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第11号令)和有关规定办理。
  (四)回迁楼建设
  房地产开发期地项目中的住宅开发项目需实施回迁楼建设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1.回迁楼建设成本的确定。市建委依据回迁楼建设标准,核定回迁楼建设成本,经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回迁楼建设依据。回迁楼建设用地按成本价格出让。拆迁协议签订后,由市房产局依据回迁量确定回迁楼建设规模,市规划办确定回迁楼建设位置,市国土资源局实施供地。
  2.回迁楼户型及建设标准。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07)16号)执行。
  3.回迁楼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免收回迁楼建设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收自支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50%收取)。
  四、资金拨付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市政府确定的筹资渠道办理,区拆迁办按照工作进度向出资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出资人审核后拨付,并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拆迁过程中,市政府按照国家拆迁服务取费标准,向区政府支付拆迁服务费,并将拆迁残值交由区拆迁办处置。市房产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建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市政府申请核拨拆迁经费。
  盘锦市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孙国相(市长)
  副组长 陈斯来(副市长)、柏荣久(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杨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孙国林(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任)、丁立行(市财政局局长)、郭树林(市监察局局长)、赵佐宇(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孙兴福(市审计局局长)、盖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李体昌(市房产局局长)、于福先(市城建局局长)、张纯良(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志焕(市规划办主任)、王尚君(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政准(双台子区区长)、刘世杰(兴隆台区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孙国林(兼)、李体昌(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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