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适用范围解释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10
【实施日期】 2009-0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适用范围解释的通知 南府办〔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07)65)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07)65)的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的市本级直属企业。 二○○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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