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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适用范围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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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9〕5号
【发布日期】 2009-01-10
【实施日期】 2009-0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适用范围解释的通知
南府办〔200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07)65)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关于调整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07)65)的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的市本级直属企业。

二○○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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