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  
【发文字号】 梅市府〔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10
【实施日期】 2009-0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粤府(2008)1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重要意义
  改革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是省政府为完善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强化富裕地区支持欠发达地区的责任机制,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促进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
  二、上缴省市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比例
  从2009年1月1日起,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上缴比例统一调整为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9%,市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上缴比例为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3%。
  三、省市级调剂金的收缴程序
  从2009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地税部门按照每月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12%计算应上缴省、市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并于次月3日前将应上划的省、市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准确数据及时传递给市、县(市、区)财政局、社保局,省、市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于次月5日前上划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全市应上缴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由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于次月10日前统一划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原《印发梅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4)18号)中规定的上缴省、市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不再上划。现行的市级统筹基础养老金的上划、下拨程序仍按“梅市府(2004)18号”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十日

  附件:

关于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通知
粤府(2008)1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我省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自1998年实施以来,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近年的实施情况看,现行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仍存在上缴比例偏低、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及进一步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现实需要,也无法适应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形势要求。为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促进我省养老保险区域均衡协调发展,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关于“改革养老保险省级调剂办法,强化富裕地区支持欠发达地区的责任机制”的精神,现就改革完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适当提高上缴比例
  从2009年1月1日起,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上缴比例统一调整为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9%。原实行的返还(返拨)办法同时终止。
  二、改革完善收缴程序
  从2009年1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在养老保险费征收环节,按比例将各地应上缴的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直接划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没有实行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深圳市,由省、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授权委托协议,由开户银行按月将应上缴的省级调剂金直接划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  三、调整扩大使用范围
  在确保各市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适当扩大省级调剂金使用范围,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人数,对接收地给予补助;支持欠发达地区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四、完善分配下拨办法
  全面规范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建立健全对各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的审核制度。各市根据省下达的扩面征缴计划和支出需求编制基金收支预算,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省根据各市执行预算情况和当地财政落实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合理安排省级调剂金,帮助各市解决基金缺口问题。省劳动保障厅会省财政厅制订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具体分配方案,并于每年上、下半年各拨付一次调剂金。原实行的省级调剂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另行修订。
  改革省级养老保险调剂办法,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我省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促进广东省经济社会保持又好又快发展,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具体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