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9〕2号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日
关于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实施工作的意见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精神,为做好省政府机构改革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定部门“三定”规定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制定部门“三定”规定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精神和中央批准的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从体制上着力解决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转变职能为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为有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早日建成西部强省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制定部门“三定”规定的基本原则:(一)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合理配置部门职责,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二)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着力解决部门职责交叉问题。(三)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和强化部门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解决权责脱节问题。(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整合优化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确保“三定”后不突破中央核定的省级机关行政编制总数。
二、“三定”规定的含义及制定部门“三定”规定的意义
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是省政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简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省政府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
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中心环节,也是巩固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通过制定“三定”规定,全面梳理、集中解决政府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把改革的基本要求落到实处,使政府转变职能取得明显进展,理顺关系取得明显突破,部门责任得到明显强化,机构编制得到有效控制,这对于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效能,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三定”规定的部门范围及“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
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制定“三定”规定的部门范围是: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定职能。转变政府职能是这次机构改革的核心,也是“三定”工作的重点。省政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在对现有职能分析的基础上,明确应当取消、划出、移交和划入、增加的职能。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具体管理事项,取消微观管理、减少行政审批和评比表彰等事项,将可由市县政府承担的事务交给市县政府,将技术性和具体事务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发挥省级政府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经济社会事务的统筹协调,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健全办事制度和程序,公开办事依据,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
要进一步理顺省政府部门之间和省政府与市县政府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将相同和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要明确主办和协办关系,建立部门协商制度。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履行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应承担的责任,解决权责脱节问题。
(二)定机构。在定职能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调整规范内设机构设置。省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参照国务院部委对口部门内设司局进行综合设置。新组建或调整变动部门,要结合职能调整,重新整合机构设置;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内设机构要优化整合,突出工作重点,加强重点业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要撤销职能交叉机构,合并职能相近的机构,职能少和工作量不大的机构以及机关内部事务管理机构应进行归并设置。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共青团、工会组织不单设机构,工作人员兼职。机关人员和下属单位较少的部门可不单设人事机构。省政府部门内设机构一般只设处(室),部门内设处(室)一般不再下设科(室)。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等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设立科(室)的,要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三)定人员编制。严格按照中央下达的省级行政编制数,依据部门职能核定部门人员编制,不得突破省政府机关行政编制总数。省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使用事业编制,要解决两种编制混用问题。新组建或调整变动的部门,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人员编制随职责划转,计入新部门基数后重新核定。要按照精简的原则重新核定部门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2—4职;内设处室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1副,人员编制在10人以上可适当增配副职。个别部门因机构整合等原因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允许作为特殊情况在一定时间内过渡;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专业技术性领导职务严格限定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部门。
四、部门“三定”规定的拟订及报批
部门“三定”规定拟订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一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二是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内设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人员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五是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六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和调整事宜。
省政府机关部门“三定”规定由省编办负责组织拟订。由各部门先提出“三定”规定草案报省编办。省编办对各部门“三定”规定草案进行审核,研究论证,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后,提请省政府各分管领导审核,经省编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三定”规定的实施要求及检查验收
(一)切实加强领导。部门“三定”工作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省政府各部门要把机构改革实施“三定”规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抽调专人组成专门班子,认真组织,精心实施。要把这项工作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做到改革期间人员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有序开展、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社会稳定。
(二)认真做好转变职能工作。这次省政府机构改革不论是新组建部门、调整变动的部门,还是机构未作调整的部门,都要把落实职能转变作为首要任务。通过制定和实施“三定”规定,突出转变政府职能这个核心,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和强化部门责任,解决职责、权责脱节问题,把转变职能落到实处。
(三)切实做好机关人员定岗安置工作。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印发后,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严格落实“三定”规定,切实维护“三定”规定的严肃性。要把实施“三定”规定同实施公务员法相结合,把人员定岗安置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特别要注意做好新组建部门和调整变动部门以及随职能划转人员的工作衔接,确保机关人员的平稳过渡。要以改革的精神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强化竞争机制,优化机关人员结构,搞好人员定岗安置工作。
“三定”工作结束后,省政府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省编办要及时组织对省政府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实施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通过检查验收,促进部门落实新的“三定”规定,促进部门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