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邮政业发展的通知
秦政办〔200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黄金海岸保护建设管理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邮政业发展的通知》(办字(2008)97号)精神,扶持、促进邮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良好的邮政通信服务,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尽快编制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公用事业,也是面向民生的现代服务业,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意义重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邮政法》、《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8)97号文件精神,切实把邮政业作为鼓励扶持的重点行业,纳入公共服务领域和民心工程,加大扶持力度,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均等化。市邮政局要加强规划引导,结合全市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抓紧编制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实现与交通、建设等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各县、区和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依照省、市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尽快编制当地专项规划并纳入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多措并举,加强城乡公共邮政服务体系建设
(一)配套建设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区、住宅区、集镇、高等院校和旧城区改造等项目,要同时规划、建设与之配套的邮政基础设施,实现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市、县(区)邮政局要参与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未配套建设邮政基础设施的,不予通过验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省建设厅、省邮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城镇邮政报刊亭建设的通知》(冀邮政(2000)343号)精神,做好邮政报刊零售亭的规划、选址、办证等工作,将邮政报刊亭建成安排下岗职工的安民亭、方便市民生活的便民亭、满足文化需求的文化亭、维护社会治安的安全亭。
(二)推进“一户一箱”工程。城镇居民住宅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设置信报箱(包括单元式信报箱和信报箱间、群、亭),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将信报箱的建设工作纳入建设部门的设计、建设、竣工验收之中,未将信报箱列入设计图纸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未依照规定设置信报箱的,产权人应当补建;信报箱由产权人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也可委托邮政企业维护。邮政部门对全市城镇信报箱现状进行摸底、梳理,对未安装信报箱及破损不能使用的进行统计,并将处理意见报当地政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邮政信报箱等公用设施建设,到2010年,确保城镇居民实现一户一箱。
(三)积极实施村邮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邮政通信建设,督促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方便广大村民办理邮政通信业务,切实解决农村邮件、报刊投递难的问题。地方财政可适当支持,保证人民群众享有宪法赋予邮政普遍服务的权利。具体办法由各县、区政府制订。到2010年,全市所有行政村村邮站建成率要达到100%。
(四)积极支持邮政服务“三农”。支持邮政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具有邮政特色的连锁化农家店,并逐步办理各类邮政业务。鼓励邮政企业发挥网络优势,拓展农村邮递和邮储市场,发展现代流通业,开展直接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连锁配送业务,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商务和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扶持邮政业发展。工商部门将农资产品及生活用品的分销配送纳入邮政正常的经营范围,以县、区邮政局为单位,集中为各农村邮政支局、加盟店、代办点办理营业登记、审核发照;酒类专卖部门为县、区邮政部门审核发放酒类产品销售批发、零售、配送许可证,促进酒类配送服务在全市邮政“三农服务站”健康发展。
三、协调配合,加大对邮政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支持解决邮政业发展用地和服务场地问题。非营利性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邮政企业依照城乡规划设置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阅报橱窗,可统一办理大证照,取消“一亭一证一照”的方式,并免收亭棚占地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及相关费用。邮政企业在商业区、住宅区和高等院校以借用、租赁等方式设置邮政服务网点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全省推进邮政服务进社区进校园进商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4)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开通邮件运递专用车辆绿色通道。对经核定承担邮件运递以及物流配送任务的邮政专用车辆,公安、交通部门要在临时停靠、限行路段特批停靠及行使权,为揽收、投递邮件提供便利,保证邮件的收寄、运输、投递顺利进行。交通管理部门对经核定承担邮件运递和配送任务的邮政专用车辆,免收本市辖区内的营运费。公安车管部门为邮政特快专递专用摩托车准许办理牌照手续,以方便邮政特快邮件服务工作。
(三)妥善处理邮政网点拆迁补建问题。因城镇规划改造确需拆迁邮政局所、信箱、信筒或其他邮政设施的,应征得邮政部门的同意并提前安排新址,原则上在原地重建,确需异地重建的,要保证营业面积不减少、服务标准不降低。重建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