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和衡茶吉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9〕3号
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永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和衡茶吉铁路建设工程(湖南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人民政府、铁道部《关于加快推进湖南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96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湘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和衡茶吉铁路建设工程(湖南段)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省国土资源厅总负责,工程沿线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包干负责的办法。具体工作要求、操作程序比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湖南境内)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函(2006)60号)执行。
二、考虑工程沿线市县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和具体的区位地域情况,征地拆迁的具体标准和要求如下:
1、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综合平均包干单价分别为:衡阳市(珠晖区、雁峰区、蒸湘区)42万元/亩,永州市(冷水滩区)34万元/亩,衡南县、衡东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26万元/亩,祁东县255万元/亩,安仁县、祁阳县、东安县25万元/亩。征地补偿综合平均包干单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含林木、果木、花木及经济林)补偿费等。
2、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综合平均包干单价:衡阳市(珠晖区、雁峰区、蒸湘区)600元/平方米,永州市(冷水滩区)520元/平方米,衡南县、衡东县480元/平方米,攸县、茶陵县、炎陵县470元/平方米,祁东县460元/平方米,安仁县、祁阳县、东安县450元/平方米。房屋拆迁补偿综合平均包干单价包括滴水以内装修、装饰、各类生活设施的补偿和搬迁、过渡、安置费用。
3、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简易房、坟墓、水泥坪、水井、机井、围坪等)、附属设施按各市制定的现行补偿标准办理。在具体实施中,可视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土地、房屋的类别与结构)进行合理调剂,但不得突破包干费用总额。征地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突击装修、抢搭、抢建的各类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限期拆除。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的规定,按所征土地不高于20元/平方米的标准安排。
5、国有土地上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企业单位搬迁中的停工、停产及安置过渡等的补偿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处理。涉及企事业单位因拆迁而发生改制、破产等的相关事项,按相关政策协调解决。
6、铁路建设中涉及由地方投资建设的桥涵道路引线和公路改移及移民搬迁等工程的用地,比照铁路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7、征地范围内的“三杆”及管线管网拆迁、文物保护事宜由铁路建设单位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办理,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8、耕地开垦费按6000元/亩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按3000元/亩缴纳,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林业厅统一掌握。
9、拆迁户的重建地选择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尽量不占耕地,防止闲置土地。
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对铁路征拆资金的管理。征地拆迁的数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包干的征地拆迁费用要按政策及时、足额发放到被征迁单位、个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克扣、挤占、挪用等一切违纪、违规行为。
四、工程沿线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铁路建设有关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积极配合,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履行职责,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二○○九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