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2009年扩大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保障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09〕15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天津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更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改善居住条件,经市政府同意,自2009年2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保障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一)调整内容
1、将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上年人均月收入600元(含)以下,调整到上年人均月收入在800元(含)以下。
2、将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由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平方米(含)以下,调整到人均住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含)以下。
调整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使用面积10平方米调整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3、提高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24元、环城四区和滨海三区每月每平方米22元、两区三县每月每平方米18元分别调整到每月每平方米30元、28元、23元。
提高每户家庭的最低月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36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三区每月325元、两区三县每月270元分别调整到每月450元、410元、340元。
(二)调整方法
1、对已享受租房补贴待遇的家庭,自2009年2月1日起,租房补贴金额按调整后的租房补贴标准核定,并根据该家庭租赁备案时所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核定新的月租房补贴发放金额。
2、对2008年已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未完成租赁登记备案的家庭,分段计算租房补贴额。申请家庭自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当月至2009年1月的补贴额,按2008年的租房补贴标准核算;2009年2月至收到租房补贴发放通知书期间的租房补贴额,按2009年的租房补贴标准核算。在申请家庭完成租赁登记备案、申领租房补贴时,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将两个阶段的租房补贴额一次性划入申请家庭的银行储蓄存折内,用于申请家庭支付房租。
(三)相关规定
1、自2009年2月1日起,取消市住保办复核环节。区县房管、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后,即为申请家庭发放“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并在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中将申请家庭审核信息上传市住保办,申请家庭纸质档案不再上报。市住保办对区县房管局上传的信息只做程序性备案操作。
区县房管局要做好申请家庭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市住保办对区县房管局审核工作及档案管理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
2、将符合租房补贴条件家庭情况公示期限由10日缩短为5日。
3、租房补贴计发
(1)对在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1年内未租房的和年审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计算租房补贴,并取消其租房补贴资格。申请家庭重新申请租房补贴时不受1年期限的限制。
(2)对在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证明1年内办理租房备案的,可将申请家庭取得租房补贴资格至办理租房备案期间的租房补贴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家庭。
(3)对所租赁住房到期后未再租房的,停止计发补贴。申请家庭重新租房备案后,从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当月开始计发补贴。
4、对申请家庭住房地址与户籍地址不相符的,可由房屋所在的居委会或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出具证明。
5、将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市级以上(保持荣誉)劳动模范家庭上年年收入由低于2.8(含)万元调整到低于3.7(含)万元。
6、对持有“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低收入家庭,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时,区县房管局免收租赁登记备案费。
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一)调整内容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由单人家庭每月250元,两人及三人家庭每月375元,四人(含)以上家庭每月500元分别调整为315元、470元、625元。
(二)调整方法
自2009年2月1日起,对已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租房补贴金额按调整后的补贴标准重新核定发放;对新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按新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一日